鲁法案例【2025】213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林某至胡某经营的美容中心进行注射玻尿酸填充手术,在签订《整形知情同意告知书》后,胡某为其注射4支玻尿酸,林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向胡某转账5000元。林某因注射后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静脉栓塞。
林某认为,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胡某也无医师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且存在欺诈,遂将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 美容中心退还服务费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5000元;2.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给林某脸部注射针剂,造成林某静脉栓塞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胡某经营的美容中心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胡某也不具备执业医师等相关进行美容服务的资格,却为林某脸部注射针剂,其行为存在过错,对林某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美容中心向林某返还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5000元;美容中心赔偿林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法官说法
一、 消费型医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林某接受玻尿酸注射是为追求美观,属于生活消费需求;美容中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符合“经营者”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二、相应机构资质缺失直接推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资质、使用无证人员,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即便操作过程无瑕疵,资质违法仍构成根本违约。
法官提醒: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但“黑诊所”“伪医生”等问题频发。消费者若忽视资质核查、风险告知和证据留存,极易陷入维权困境。
一、要核验双资质,不要轻信熟人推荐
1. 机构资质:登录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医美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认诊疗范围包含“医疗美容科”。生活美容院、美甲店等场所开展注射、激光等项目均属非法。
2. 医师资质:通过卫健委官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栏目,输入医生姓名和执业机构,核查其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美容主诊资质。警惕“韩国名师”“资深顾问”等虚假头衔。
二、要签订正规合同,不要使用化名消费
1. 实名签约:使用真实姓名签订《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效果承诺、风险告知及售后条款。化名消费可能导致病历无效、维权受阻。
2. 警惕低价陷阱:超低价项目可能伴随劣质产品或强制消费,建议选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拒绝空白协议。
三、要核查产品合法性,不要忽视付款风险
1. 三类医疗器械认证:注射用玻尿酸、胶原蛋白、射频仪器等必须标注“械”准字号,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生产企业许可信息。
2. 付款至对公账户:拒绝向个人转账,索要正规发票和产品外包装照片,避免遭遇走私药、假器械。
四、要留存全程证据,不要盲目修复补救
1. 术前术后对比:拍摄术前原始状态照片及术后效果,要求机构提供完整病历(含术前检查、手术记录)。
2. 证据链闭环:保留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知情同意书,若使用化名需补充身份关联证明。
紧急应对:出现红肿、感染等症状,立即到正规医院就诊并保存诊断报告,切勿自行修复或找原机构“补救”。
五、要依法理性维权,不要拖延最佳时机
1. 投诉渠道:
资质问题:拨打12345向卫健部门举报;
虚假宣传:通过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 司法维权:若造成毁容、功能障碍,可申请司法鉴定并起诉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美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变美路上牢记“资质是底线、合同是保障、证据是后盾”。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来源:蒙阴法院
作者: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