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于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依法持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黑龙江高院选取了5件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于某某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关键词 行贿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于某某为顺利贩运生猪,多次找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负责人王某某(已判决)帮助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其以微信转账、交付现金的方式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4万元。另查明,2019年8月至9月,于某某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6张动物检疫合格证(他人犯罪事实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将国家机关证件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任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将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为谋求自身不当利益和需求,以行贿方式非法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使得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冲击当地社会卫生屏障,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行贿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行贿犯罪,对于加强相关领域监管、打消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具有强烈警示作用。
二、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行贿 教育领域 工程施工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以挂靠的形式承接了哈尔滨师范大学的部分建筑工程,为了让时任哈尔滨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李某某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提供便利,分四次给予李某某人民币103.5万元。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巨额利润容易诱使部分商人不惜一切争取工程建设权,为权力寻租留下一定空间。本案被告人在教育领域的工程建设中,以行贿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仅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还直接关系教育基础设施质量和师生人身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行贿人,警示工程项目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坚守廉洁底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示教育领域管理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发现薄弱环节,防范潜在廉政风险。同时,对潜在行贿人形成震慑,帮助消除侥幸心理,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围猎”。
三、孙某行贿案
关键词 行贿 组织人事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孙某任呼玛县住建局局长。同年8月,孙某为谋求职务晋升,通过他人给予时任呼玛县委书记吴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0万元。2020年6月,在吴某某推荐帮助下,孙某当选呼玛县政协副主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发生在组织人事领域的行贿行为是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危险因素,严重侵蚀党组织的肌体健康,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将该领域犯罪列为五类重点打击行为之一。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的行贿人,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在政治生活中,树立正确权力观,牢记初心使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打消投机心态,共同维护天朗气清的政治生态。
四、王某行贿案
关键词 行贿 执法领域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为从事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并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通过他人向时任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侦查三大队大队长景某(另案处理)提出请求,希望其在自己盗窃原油时能够提供便利不予打击,景某表示同意。王某与景某约定,偷油满30天为一个月,满一个月给予景某人民币5万元好处费。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王某18次给予景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发生在执纪执法司法领域行贿行为,以财物置换“法律特权”,损害执法司法公正,严重破坏公平正义。本案中,被告人为逃避刑事打击,向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行贿,被依法认定具有“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升档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表明了对侵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行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充分彰显维护公正司法的坚强决心。
五、邢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行贿 生态环保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经营的鑫盛合砂场位于富裕县库木水源地保护区内,自2018年末起该保护区禁止从事矿砂作业。2020年春节和端午节前,邢某某为能够继续在保护区内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等活动,分两次给予时任富裕县水务局局长梁某某(已判刑)共计人民币5万元,梁某某默许邢某某非法采砂、运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邢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有利于进一步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领保障绿水青山的自然生态。本案中,行贿人为实施非法采砂、运砂行为,“围猎”腐蚀环保系统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人,达到政治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双推动”办案效果,切实助力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来 源:黑龙江高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