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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易使股票短期价格产生波动而无效

发布时间 : 2022-11-11 浏览量 : 6715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为解决融资问题,企业上市签订对赌回购条款的行为不在少数。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告诉记者,实践中通常是在企业有希望进行IPO,但离满足IPO的条件还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下签署。

 

近日,上海高院对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在公司股权投资交易中,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也发表了对此案的观点。

 

此前,21记者对案件进行相关报道,更多案件报道见《涉7.7亿元IPO对赌协议无效!法院这样判》

 

2015年,房永生、梁锡林共同出资成立绍兴闰康,并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江苏硕世1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

 

2016年12月,高科新创和高科新浚(以下简称“高科系”)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1260.0321万元,合计认购价款为1亿元。

 

高科系与房永生、梁锡林签署了认购等相关协议,协议中设定了未上市回售条款、上市后回售条款。

 

合同约定,在江苏硕世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6个月届满之日,高科系有权通知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要求回购其合伙份额,并以高科系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硕世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回售价款计算依据。

 

2019年12月5日,江苏硕世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当日开盘价为52.33元,绍兴闰康为控股股东,房永生、梁锡林为实际控制人。

 

2020年7月13日,高科系发出通知,要求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

 

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则认为,该《合伙协议》在硕世生物IPO时已事实清理无效,不同意高科系的请求。

 

高科系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支付高科系回售价款。

 

案涉股票回售计价方式易使股票短期价格产生波动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市后回售权条款的效力认定。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在绍兴闰康已就高科新浚主张回售的合伙份额作出诸如同意退伙、减资清算等程序性安排,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对于高科新浚主张的其与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协议约定的案涉回售事项应认定有效而予以判决履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高科新浚就其所持江苏硕世股份权益在禁售期内提前进行转让获利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形。

 

更为关键的是,高科新浚主张的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直接与江苏硕世发行上市后的股票交易市值挂钩,且回购时间节点完全由回购权人掌控,该种计价方式极易因逐利致使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短期内背离公司正常估值产生波动,影响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而此种对赌协议条款本属于江苏硕世在申报作为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前依规应予清理的对赌事项。

 

另依据江苏硕世股票在2020年7月13日前后的交易价格走势,本案不排除在二级股票交易市场存在人为操纵江苏硕世股价的可能。

 

法官还认为,“对赌协议”、“对赌条款”的适用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也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其他中小公众投资人以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其他中小公众投资人、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胡宇翔律师亦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显示出了愈发明显的司法审判与监管趋同。

 

在某些监管机关尚未作出认定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书面征求监管机构对于特定行为的意见,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监管政策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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