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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公司不服行政执法局开出的35万处罚决定,判了

发布时间 : 2024-12-26 浏览量 : 387
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运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行政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开出35万处罚决定。运输公司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安全生产事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行政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该公司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某路口人行横道处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案外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遂因此次交通肇事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2月4日,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运输公司罚款35万元。某运输公司不服,于2024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该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造成一起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该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且某运输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未年检、超载、超速,未购买强制保险,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等违法行为,故可以认定是某运输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某运输公司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安全生产事故、行政执法局罚款错误等理由不成立,故一审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出行,其使用频率高、事故率相对较高,损害后果相对较重,因此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车辆、运输路线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企业合法合规稳定运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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