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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对外交流

发布时间 : 2024-09-09 浏览量 : 822
出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能邀请民营企业一起吗?能否乘坐企业包机出国?倘若遇到紧急突发情况,需赶赴国外处理公事,能用因私护照吗?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公职人员对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但要注意,公职人员出国(境)也有管理制度规定,切不可“说走就走”,任性而为。  

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引》)围绕“对外交流”主题结合典型场景给出详细指引,划出纪律“红线”,列出正负面清单,明晰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的政商交往界限和禁区。  

● 可以开展事项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随团出境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  

2.可以在境外与当地企业家开展餐叙、茶叙;  

3.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期间,不影响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4.对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出国(境)次数限制可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单独管理,可以不套用适用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5.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境外业务需要,对时间紧急的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经批准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或事后补齐相应程序。  

● 禁止事项 

1.不得违背因公临时出国(境)对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2.不得借招商和经贸交流出国(境)旅游;  

3.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某市属国有企业境外业务发展迅速,因洽谈合作和应急处突等事宜需要临时出国(境),但由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周期较长,经单位批准,相关工作人员有时持个人护照以因私出国(境)方式处理境外企业事务,该问题在巡察中被发现并指出,应如何看待和处理?  

执纪者说: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案例中持个人护照执行公务是企业因境外市场拓展等工作需要,在临时出国(境)时间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变通行为,违反了目前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但从动机态度看,是为拓展国有企业海外业务;从客观条件看,出国(境)任务时间紧,正常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不适应紧急情况需要;从程序方法看,履行了请示报告和审批手续;从性质程度看,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后果影响看,客观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对于该行为的处理处置,可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容错纠错、减责免责,不予、免予追责问责或纪律处分。对暴露出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创新机制等,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问题发生。同时,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相关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二十条,《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

来源:广州纪委监委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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