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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礼品捐赠

发布时间 : 2024-09-04 浏览量 : 898
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包括互赠小礼品在内的“礼尚往来”,是我国传统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然而,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可要有把标尺,切莫逾过“红线”。

企业赠送的礼品,哪些能收,哪些不可收?回礼又有什么讲究?对此,《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引》)围绕“礼品捐赠”主题专设章节给出详细指引,为公职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涉及的互赠礼品行为划出“红线”,厘定“可为”与“不可为”界限。  


● 可以开展事项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可以接受明显非贵重的企业宣传品、文创产品;  

2.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3.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接受企业、个人或政府的资金、物资等帮扶支持,基金会等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捐赠、帮扶约定的   原则范围,用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津贴补贴;  

4.党政机关一般不赠送礼品,在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经批准可以单位名义向企业赠送具有广州特色、代表城市文化的纪念品,在外事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参照外事相关规定办理;  

5.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对价值不大、不便退回且难以存放的物品,在履行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可以适当方式处理。  

● 禁止事项  

1.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不得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不得向企业索要任何礼品、礼金等财物。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项目建设,市国资委和某市属国企工作人员赴外地参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会。在前期展品推介会上,主办方向参会人员赠送了带有会议标识的日历、笔记本等宣传产品。洽谈磋商过程中,某人工智能企业向市国资委和市属国企工作人员赠送其生产的智能电子产品。作为回礼和答谢,参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审批购买制作了单价约500元的产业园模型,赠送给市国资委和参会其他企业工作人员。  

执纪者说:公职人员在参加有关涉企活动时,不得接受市场价值较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1.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否接受主办方赠送的宣传产品?公职人员在参加有关涉企公开活动时,对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统一赠送的礼品应在尊重商业习惯的基础上依规处理。对于企业赠与的非贵重宣传品、文创产品,可以接受并合理处置。案例中,外资企业赠与的日历、笔记本等礼品市场价值较低,可以由工作人员自行处置。  

2.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否接受企业赠送的电子产品?公职人员在参加有关涉企活动时,不得接受市场价值较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案例中,某人工智能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无论参照相关规定还是基于一般社会认知,都属于贵重物品。同时,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正就具体项目与该人工智能企业进行磋商谈判,收受企业赠送的此类礼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相关工作人员应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3.该市属国有企业赠送模型给市国资委和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否违规?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因商务接待需赠送纪念品的,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案例中,该市属国有企业经审批向外资企业赠与价值500元产业园模型不违反有关规定。但商务招待赠与的对象应为商务谈判或商务合作的企业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组等,保障商务活动的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属于商务招待赠与范围,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属于市国资委管理服务对象,该行为涉嫌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规定。

来源:广州纪委监委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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