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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

发布时间 : 2024-08-28 浏览量 : 133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要求“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如何厘清政商交往边界,明晰政商交往尺度,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近日,广州市出台《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下称《指引》),对政商交往高频事项进行规范,清晰界定政商交往模糊地带。  

即日起,广州日报社联合广州市纪委监委开设《解读广州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专栏,聚焦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接待就餐、交通用车、差旅住宿、礼品捐赠、对外交流等在政商交往中意见反映较多、政策边界不清、存在纪法认识模糊的六大类问题,刊出《指引》主要内容,并邀请党员干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谈谈对《指引》的认识和期待,敬请关注。  



“尊敬的xxx处长,我们公司年会召开在即,诚邀您出席并致辞……”  

《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引》)围绕“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主题专设篇章,聚焦政商交往中“什么可以为”“什么谨慎为”“什么不可为”,列出“可以开展事项、禁止事项”正负面清单,明晰党员干部在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方面的“安全区”和“雷区”,在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同企业光明磊落交往的同时,也划清“底线”和“红线”。  

可以开展事项  

1.可以邀请本地企业参加赴外地的招商洽谈、调研考察、政策宣介、技术交流、人才引进等活动;  

2.可以赴外地企业参观调研,邀请企业参加座谈会、恳谈会、茶叙等;  

3.可以邀请外地企业到本地开展回访和实地考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待;  

4.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贸交流和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落成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  

5.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  

6.可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7.可以通过挂点联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招商安商稳商活动;  

8.可以在争取重大项目、获得金融支持、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审批办理、开展供需对接、追讨拖欠账款和执行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  

9.可以通过采纳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访反映诉求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0.可以在办公场所接待企业人员来访,可以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或邮箱接受企业来电来信反映意见诉求;  

11.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培训授课、政策宣讲;  

12.统战、外事、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商会、行业协会、外商、侨商、港澳台企业等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

禁止事项  

1.一般不参加企业节庆、庆典、庆功宴等内部仪式性庆祝活动,不得为特定企业产品的市场经营活动站台;  

2.不得因为联系服务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回报;  

3.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开展执法活动或利用审批、执法、监管等权力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  

4.不得无故对企业来电或来访约访不答不见,不得对企业反映诉求置之不理。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

2022年,某区香港企业联合会发函邀请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参加该组织年会,经单位批准某处处长李某代表参加。年会以午餐会形式召开,李某致辞并参加就餐。次年,该联合会会员单位某科技创新企业在深圳上市,发函邀请该区商务局、工商联、金融工作局等单位派员参加,上述单位均派代表参加,除参与上市敲钟、致辞祝贺等环节,有关领导干部还应邀出席企业上市前夜举办的晚宴,同有关合作企业单位100余人在酒店用餐。  

执纪者说: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干部可否参加企业商会举办的年会或上市活动?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履行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派员参加上述活动。案例中,李某系市工商联工作人员,我市香港企业较多,参加香港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年会是联系服务香港企业的正常公务,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企业上市活动属于对地方和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商务局、工商联、金融工作局等涉企服务管理职能单位可以派员参加企业上市有关活动,并通过参与致辞祝贺、上市敲钟等体现对企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2.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干部在出席年会或参加上市活动时能否参加聚餐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职人员在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原则上不参加宴请活动。案例中,上市前的晚宴是长期形成的商业和文化惯例,属于经批准可以参加的企业活动组成环节,主要目的并非宴请特定公职人员,也未对参加的公职人员搞特殊安排,故代表单位参加活动的处长李某等人在相关活动中就餐不属于明文禁止,也符合情理,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构成违纪。实践中,党政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有关活动邀请函涉及的日程安排对派出参会的代表、允许参加的环节等一并审批。对参与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情况临时改变就餐安排的,应及时向单位反映或者说明,并不得在就餐中奢侈浪费、大吃大喝。  

相关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广州市《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带货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委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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