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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截留挪用 维护群众利益

发布时间 : 2024-05-23 浏览量 : 1572
近日,贵州通报5起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3起涉及基层干部截留挪用行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坚持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要求,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行为。截留挪用行为有哪些特征?如何抓住关键点深挖细查?记者采访了一线纪检监察干部。

截留挪用惠民惠农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必须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山东省单县朱集镇韩六行政村党支部原书记韩广云违规截留村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8.5万元;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王村党总支原副书记马建敏采取弄虚作假、截留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78万余元……盘点各地通报,截留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浙江省桐庐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皇甫晓媛说,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截留挪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向财政专项资金“伸黑手”,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有的干部一旦经手就想要“咬一口”;二是利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个别干部将从群众中收取的本应上缴的医保、养老账户等钱款截留挪用;三是将集体“三资”视为“唐僧肉”。

重庆市巴南区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胡文军指出,截留挪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要发生在基层村社,特别是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二是行为主体覆盖基层管钱管事管物、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岗位,通常拥有一定财务支配权或事项审批权,甚至同时担任不相容岗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三是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有的在初次实施截留挪用行为时,涉案金额往往并不大,但只要尝到“甜头”,容易越陷越深;四是手段隐蔽不易察觉,主要采取虚列开支、伪造凭证、编造理由等方式进行。

2022年,巴南区纪委监委查处一起截留乡村振兴专项补助资金案件。区里下拨财政资金90万元,用于二圣镇中坪村约1500亩梨园幼苗管护。项目各项费用实际支出76万余元,剩余13万余元应按程序退回。中坪村党委原委员、村委会原副主任陈某安排人员通过伪造劳务用工费用支出表册,将剩余资金截留。

“这份劳务费发放表册看上去十分逼真。”办案人员说,表册将真实的务工人员签名和虚假的务工人员签名混在一起。为防被识破,部分虚假签名由真实领取劳务费的农户签下。伪造表册多达20余页,领取人数造假达600余人次。表册被作为劳务支出凭据放入资料袋中,在镇级验收、区级复核中蒙混过关。

巴南区纪委监委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费表册疑似造假,通过逐户走访务工人员、与村干部谈话、调取财务报销凭证等,查实陈某以伪造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表册方式,截留项目补助资金13万余元问题。被截留资金虽暂未被挪作他用,但因长时间闲置于中坪村账户,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截留资金全额退回。

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钟小娟分析,截留挪用行为易发高发,与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宗旨意识弱化、纪法意识淡薄、廉洁自律不强、抱有侥幸心理有关;同时,相关单位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监督力度不足、主体责任缺失、信息公开不够、廉洁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截留挪用就业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种粮农民一次性补助等惠民惠农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必须严肃查处、严惩不贷。”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纯良说。

查处截留挪用问题,关键在于查明基层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等是否专款专用、公款公用、规范使用,补偿款、补助款等是否应发尽发、及时发放

实践中,截留挪用者可能采取以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使挪用资金行为难以在账目上显现,或通过以假乱真、改头换面、“蚂蚁搬家”、“集体决策”等方式规避监督。

“作案手法五花八门,但本质上都是通过‘障眼法’‘擦边球’,掩盖截留挪用行为。”皇甫晓媛说,发现查处截留挪用问题,要注重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等关键点深挖细查,瞄准教育、就业、医疗、征地拆迁、乡村振兴等直接关系民生福祉的重点领域,聚焦惠民惠农资金、集体“三资”、工程项目等廉洁风险集中的关键环节,紧盯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管钱管事管物等重点岗位,紧扣“可疑点”,抓住异常情况深入排查,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具体到特定案件,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丁荣称,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明确行为人工作职责,挪用常发生在专职财务、专项经费管理人等特定人员中,锁定特定人员厘清工作职责是第一步;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须调查了解行为人生活背景,明确其是否需要资金,特别是使用资金填补处理其他事务;三是明确行为人个人金融信息,并调查了解单位账户特定时间段资金往来情况,从数据池中抽丝剥茧,分析查找疑似数据,最终查清挪用行为。

在查处萧山食品有限公司下属红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截留产品货款、私设“小金库”案时,萧山区纪委监委发现,根据红垦公司与个体经营户的合同,一些产品卖给红垦公司所得的价款,部分抵消经营户应交的屠宰加工费和配套服务费,多余部分则返还给经营户,然而实际部分返还款均由同一人领取后截留至公司“小金库”。办案人员抓住资金流向这一关键,追溯多笔返还款源头,研究该单位运营体制和财务制度,确定其属于公款,最终查清事实,相关责任人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查处截留挪用问题,关键在于查明基层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等是否专款专用、公款公用、规范使用,补偿款、补助款等是否应发尽发、及时发放。”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该区纪委监委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河市镇某村存在村民造福工程建房补助款发放不到位问题。办案人员抓住资金用途、去向等关键点,排查资金发放过程,深入一线对照开支明细、公示情况、签领凭证、转账汇款记录,查明该村6户村民合计3.3万元补助款被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某某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最终,刘某某被开除党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发现查处截留挪用问题,一大难点在于,资金名目较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依靠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难,须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及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手段形成合力。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加强与区委巡察机构、区审计局沟通对接,定期进行会商研判,对证据充分、可查性强的问题,及时作为问题线索纳管,从严从快处置。

余杭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孔佳栋说,认定截留挪用行为,须对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资金性质、客观行为、损害结果等要件加以明确,根据要件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纪法条款。在案件主体上,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均可成为截留挪用的主体;在主观故意上,如果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贪污,如果只是临时借用,才可能构成挪用;在资金性质上,集体资金和国有资金被借用均可构成挪用,但因资金性质不同,又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者挪用公款犯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上,如及时将钱归还,属于挪用,如有钱也不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贪污;在损害结果上,挪用的时间、金额、用途均可能影响最终纪法的适用,带来不同的结果。

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管理、重拨款轻监管等倾向,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

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对截留挪用问题线索开展大起底,从“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查办,并深入查找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

从责任落实上找差距,种好主体“责任田”。个别案件暴露出相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一岗双责”流于形式等问题,必须推动相关单位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管理、重拨款轻监管、只管业务不管作风等倾向。萧山区纪委监委督促萧山食品有限公司党支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决纠正“四风”,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日常廉政谈话过程中将问题讲深说透,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从监督质效上找弱项,织密基层“监督网”。实践中,有的职能部门只管布置任务、不管资金成效,对资金发放前的审批把关浮于表面、事后对资金流向监管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基层监督力量薄弱。江苏省扬中市纪委监委督促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加大业务指导和抽查检查力度,推动完善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检查等制度;督促监管不力的乡镇推动完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公示等制度,严防惠农补贴“跑冒滴漏”;整合基层监督力量,推动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

从防控措施上找短板,拧紧制度“安全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给了相关人员操作的空间,必须着力查找普遍性、行业性问题,推动案发单位、监管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在查办陈某截留挪用案后,巴南区纪委监委向区农业农村委发送工作提醒函,督促其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加强项目复核验收和全过程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在专题研究、实地调研基础上,建立完善《关于加强巴南区城乡融合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等制度,不断堵塞制度漏洞。

从教育管理上找不足,常敲教育“警示钟”。个别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公私界限模糊,认为临时挪用的集体资金及时归还即可,不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有的侥幸心理作祟,认为挪用行为难以被发现,必须加强纪法教育、强化震慑效果。江苏省盱眙县纪委监委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通过开展截留挪用反面案例宣讲、摄制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财务人员以案为鉴;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聚焦涉及资金的重要岗位,在新录用、新提拔、轮岗等节点,及时开展谈心谈话,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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