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网络主播,因身体不适停播,不料被经纪公司索赔30万元。那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高价索赔金额呢?
案件回顾
芳华公司与菲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芳华公司担任菲菲演艺事业的经纪人,全权负责菲菲涉及到的出版、广告、电视等与演艺及网络直播有关的活动,并努力通过各种媒体为菲菲提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菲菲承诺每月至少在甲方运营或指定的平台完成25天直播,每天直播不得少于7小时,不按约定进行直播的,将承担一次性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6个月后,菲菲因身体原因,与公司协商停播了20天,恢复直播5日后,菲菲又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播。
芳华公司认为菲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将菲菲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菲菲的经纪合同,并要求菲菲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菲菲辩称,芳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公司前期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投入,其直播时人数很少,影响力小,停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芳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依约给菲菲做过任何宣传。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菲菲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芳华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菲菲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负责审理此案的槐荫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菲菲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致使合同解除,存在违约行为;芳华公司未能明确为菲菲所做的培训、宣传措施,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法院认为,芳华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其对菲菲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首先芳华公司对菲菲的投入不显著,其设置的直播间、培训等并非为菲菲量身打造,均可继续提供给签约的其他主播使用,且未能证明其依约为菲菲提供宣传、培训等,也存在违约行为;其次,芳华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芳华公司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资质和机遇、行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芳华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
因此,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芳华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损失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菲菲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案涉经纪合同解除,菲菲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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