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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表决”要求业主主动行使表决权

发布时间 : 2023-11-08 浏览量 : 125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京行申 1648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三塔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三塔楼小区 30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大屯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三塔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塔楼业委会 ) 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大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屯街道办) 告知选举无效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2022)京 0105 行初 30 号行政判决 (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2022)京 03 行终 1210 号行政判决 (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塔楼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解读错误,与该规定表述使用的文字意思不符,与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立法本意相抵触;与比例制表决规则的基本原则不符;与法学专家的解读不符。三塔楼业委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大屯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塔楼小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告知书》,判令大屯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涉案备案。

本院认为,大屯街道办具有组织、协调、指导三塔楼业委会的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为大屯街道办作出的因业主参与占比不符合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无效的认定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参与表决”即是认定召开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员比例的关键要素。

对“参与表决”进行通常的文义理解,“参与”至少可以理解为业主知情表决的事项,“表决”可以理解为存在投票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两者结合,“参与表决”可以理解为业主知情表决事项并进行投票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业主主动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投票意思表示,不能以默认的意思表示推定其已行使表决权。当然,一般情况下,表决权在行使之后将出现“同意”“反对”“弃权”等表决结果,对应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是在“参与表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表决权行使的结果要求。

另需指出的是,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的方式对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约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

本案中,三塔楼小区通过使用北京业主 APP 网络投票的方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网络投票虽然形式上不同于会议表决,但其参与过程及表决的要件均应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相一致。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那么相应地,采取网络投票形式的,“参与表决”应当是指业主在北京业主 APP 投票系统中明示想要表决并成功提交。另外,从市住建委开发北京业主APP 的设计上看,除对小区共同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外,北京业主 APP 还有了解小区咨询、申请物业报修、查看业委会工作状态等功能。

也就是说,只有点击该 APP 的投票模块,才能视为参与表决,仅注册 APP 不能视为参与表决。虽然不实名认证注册不能进行某次投票,但业主注册该 APP 与实际参与表决之间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参与某次投票并非业主注册中的一个环节,业主注册 APP 不能当然推定已知情某次投票,业主在注册完成后仍需要通过点击该 APP 的投票模块才能完成提交。

因此仅以注册行为推定业主具有参与表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本案网络投票另有特殊之处在于北京业主 APP 投票界面未设置弃权或反对等投票选项,导致业主参与表决的占比与实际投票结果为“同意”的占比完全相同,该事实是由于北京业主 APP 设置存在问题所致,一二审法院均予指出。


但不能因为北京业主 APP 设置问题,即混同了参与表决与表决结果两个不同的选举决定要件,进而将参与表决的时间节点前移至注册北京业主 APP,得出“注册等同于参与表决”的错误理解。


因此,一、二审法院并未曲解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系三塔楼业委会对此解读有误,三塔楼业委会有关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塔楼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三塔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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