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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四种表现和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 : 2023-10-11 浏览量 : 12153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但是我国法律又规定了,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混同又细分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财务等方面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法律后果是关联公司只要法院认定为人格混同并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将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表现以下形式:

一是人员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最典型的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与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形式上相互独立,但人员严重交叉、重叠,实为一体,使得公司因不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而失去独立性。特别是有的母、子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任职上存在高度重合。

二是业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实务中有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业务相同或有重叠,也会存在上下游的原材料的采购、供应。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三是财产混同。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其股东的或其他公司的办公设施完全同一;公司没有独立的账簿及盈亏状况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实际则为股东的债务等等。

四是财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会计、出纳实为“一套人马”。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等行为。

上述四种情形,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面特征,是人格混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该案构成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司法实务中也视为公司人格混同的参考的经典案例。

我们认为,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审判机关只要认定构成人格混同,滥用控制权股东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作者汪建祥,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研建学院副院长、企业高级法律顾问、高级企业合规师、律师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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