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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是否可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 : 2023-10-08 浏览量 : 12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再审判决、裁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界定。对于发回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属于“再审判决、裁定”,能否对此申请再审,实践中尚存争议。
        

一、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1、主流否定说:(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

代表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2797号

2、肯定说: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017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不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来源于咖啡一样的女子 花开茶山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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