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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惩治单位行贿

发布时间 : 2023-08-08 浏览量 : 10179
7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多次向某公司领导行贿,共计390万元,彭某某的公司中标项目共计6.4亿余元;2017年至2021年,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智高为在环保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两违”整治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相关公职人员贿送财物14万余元;2021年下半年,某房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杨某请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洪某某帮助违规办理现售房屋备案证明等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林某批准同意后,兑现好处费共计160余万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当前,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必须严肃查处单位行贿。
  
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

凭借送钱、送卡、送物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在“僧多粥少”的第三方市场“插队”包揽业务……2019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送给扬州市高新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沙某某等多人钱物,共计89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实践中,一般从行贿意志形成的过程、行贿款出处、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判断。”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海港表示,通常二者区分较为明确,但对于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实施的行贿行为,由于行贿人意志具有代表单位和个人的双重属性,加之单位利益与自然人利益也常呈现交织状态,容易引发争议。汪某案就是如此。

经过审慎研判,汪某案最终以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杨海港解释称,一是该公司的经营利益虽然归属于唯一股东汪某,但汪某并非行贿后就直接获得了利益,后续还需要通过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扣除运营成本、承担经营风险再转化为盈利后才能归其所有;二是该公司委托会计公司代理记账,定期提供相关数据信息、银行流水及对账单等,供其制作账目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汪某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

在浙江省开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委巡察办主任汪建华看来,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以下难点:一是单位行为确定难,单位意志往往通过单位成员的意志及行为体现,尤其是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中,个人意志和单位意志、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容易混同,难以认定行贿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客观证据获取难,单位行贿相关交易和协议多为隐秘进行;三是主观意图确定难,个别人员假冒单位名义行贿和单位实际行贿交织,导致主体识别困难。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晖认为,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周晖解释,实践中,有的行贿行为表面上经过了单位决策,甚至行贿资金也由单位报销,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混同,实际体现的仍是个人的犯罪故意,对此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为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相反,有的行贿行为虽未经集体决策程序,但多数领导班子对此知情并默认,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明确指向单位,那么即便具体的行贿行为由个人实施,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考虑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

“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开化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沈斌告诉记者。


“行贿受贿是一种对合行为,二者互为条件。”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潘海波认为,目前,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量刑幅度、立案标准相差较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单位行贿行为。同时,一些领域系统庞大,下属单位众多,财务管理制度相对不健全,一些下属单位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用“小金库”资金等向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领导行贿,也是单位行贿发生的一大诱因。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长亮分析,从单位自身看,当利益需求无法通过正当渠道满足时,一些企业就转而“另辟蹊径”;从客观环境看,审批环节较多,寻租空间尚存,一些企业担心“别人送钱我不送,机会都会绕道走”;从行贿对象讲,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堕落,“不给钱不办事”,一些企业不得不行贿。
  
单位行贿破坏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2022年4月,国家监委、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便是以下这起单位行贿案——

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收受财物,为该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

2021年10月,贵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95万元。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公司违法所得1850万元,向贵某公司、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行贿人、涉事单位、社会经济发展三方面看,与一般行贿案件相比,单位行贿的危害更大。”周晖分析,从行贿人角度看,单位行贿更容易让行贿人产生“免责心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搞的是“公关工作”,追求的是单位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从涉事单位角度看,通过行贿“走捷径”,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容易让单位忽视规划长远目标、打磨自身硬实力,游走于法律风险边缘,不利于长远发展;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单位行贿破坏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造成市场主体“逆淘汰”。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止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关键要做好查办、治理、教育三方面的工作,让各单位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周晖称,应严肃查处单位行贿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强化相关行业、领域源头治理,通过召开案件剖析会、向主管部门制发监察建议书等深入分析原因,持续以监督护航经济发展,助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将警示教育向行贿单位所属的行业、领域延伸,让更多单位受警示、明代价、存戒惧。

浙江省东阳市纪委监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案件查办中暴露的单位行贿问题深挖彻查,通过外调走访、案件复盘、联合惩戒、警示预防等方式,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图为近日,该市纪检监察干部对案件中的涉嫌单位行贿罪问题进行复盘分析。包筱玲 摄

为精准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玉环市纪委监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做深做细“四个查明”,推动强化案件查办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四个查明”,即查明具体执行人行贿“为了谁”“为什么”的事实,解决行贿的主要目的与行贿行为的一致性问题;查明单位行贿意志的形成情况,准确区分单位意志与有关人员个人意志;查明权钱交易的具体对象和关系,解决行贿单位与利益获得者的一致性及附带效果等关系问题;查明权钱交易的自愿性问题,解决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情况的定性问题。

针对少数民营企业企图通过单位行贿解决企业困境、寻求商机的现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启动“花企廉盟”行动,聚焦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搭建无障碍交流平台,及时了解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通过监督执纪推动依法依规解决企业问题。同时,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今年来查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基层行政人员收取好处费等问题34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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