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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对六类问题企业监督约谈

发布时间 : 2022-09-09 浏览量 : 766


为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前,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对未依法依规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推动约谈行政措施实施,强化警示作用,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明确约谈主体及对象。约谈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约谈对象为发生《约谈办法》中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工程项目)。被约谈人为相应负责人。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各责任方可同时列为被约谈人。

 

明确约谈情形。《约谈办法》第六条明确了6类实施约谈的不同情形,主要为属地(或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工作进展明显滞后于目标进度的,或者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欠薪舆情事件和极端事件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责令限期足额拨付逾期不拨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挂牌督办的重大欠薪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和要情后拖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经其他渠道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约谈的情形。

 

明确约谈组织实施。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约谈方案准备,明确对不同约谈对象开展不同的约谈启动程序,明确约谈通知和议程,强调约谈前严格调查核实,避免定性定量错误。约谈人应当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被约谈人应向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说明情况。

 

明确约谈结果运用。约谈应当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压实工作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布并立卷归档。约谈主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对约谈对象无故不接受约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采取函告、通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抄送对约谈对象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约谈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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