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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律师代理费属于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

发布时间 : 2023-07-11 浏览量 : 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裁判要旨】


1.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律师代理费作为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当予以赔偿。


2.对于原告(守约方)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一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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