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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仍与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 2023-06-20 浏览量 : 727

2010年6月20日,原告孙某到被告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亦未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4日,某餐饮公司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包含孙某。同年7月开始,某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19日,孙某被某餐饮公司辞退。因经济补偿问题,孙某先后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阴法院主张确认其与某餐饮公司自2010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餐饮公司辩称,认可其公司与孙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自2019年7月后,其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某劳务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其公司与孙某已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劳务公司应为孙某的用人单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某劳务公司辩称,某餐饮公司虽然与其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但其公司真正履行的只是代缴社保,是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形式;其公司与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是某餐饮公司招用、辞退的,其公司均未参与,因此,孙某不是其公司员工,本案亦不能按派遣人员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2010年6月份孙某已在某餐饮公司处工作,双方即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后,孙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均是在某餐饮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某餐饮公司既未事先征求申请人孙某的意愿,事后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某劳务公司亦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被派遣不知情。某餐饮公司在未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仅依据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就主张孙某系派遣工,与某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之间自2010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园区法庭副庭长 | 杨洪刚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约定,在劳动者不离岗的情形下,直接完成从一般劳动者向派遣劳动者的转换,且该劳务派遣不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应认定该劳务派遣约定不能直接约束劳动者,在劳动者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避免用人单位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

来源: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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