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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鲜丨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执法不能以“合法”的名义任性

发布时间 : 2023-06-15 浏览量 : 7149
作者系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不是说销售不合格蔬菜不该处罚,而是错误和违法也应该匹配与之相当的处罚,不枉不纵才是法治社会

福建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这张“天价罚单”是如何产生的?

据报道,2019年9月,闽侯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2月8日,陈依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但陈依伯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当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并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万元罚金。就在这个环节,一审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卖35公斤芹菜获利14元,要被罚这么多?其中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要考虑到,当事人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也不是直接种菜人,仅仅获利14元,并且还案在发后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处罚畸重。就个案来说,由法院通过对于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及时叫停了畸高的罚款。但是,对于此类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处罚?罚款基准在哪里?

其实,类似的“小过重罚”也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督查时发现,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出售的5斤芹菜因为经检验不合格,被处以罚款6.6万元。的确,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条件。

本案中,陈依伯卖给商行的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那么,对于食品农药残留超标究竟要罚多少钱呢?《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直接看法条的话,那么小贩销售有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经营额不足1万的,罚款的最低限就是5万元。这么来看,似乎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并没有错。但是,执法时不能只适用于法律中具体分则和具体责任条款,还必须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和“首违不罚”等基本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33条);行政对象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32条);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33条)。

这些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前应该充分考虑的,不能机械执法,更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5万元的巨额处罚,有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首违”“轻微”“主观过错大小”等案情细节?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到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不是说销售不合格蔬菜不该处罚,而是错误和违法也应该匹配与之相当的处罚,不枉不纵才是法治社会。还应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别让执法以“合法”的名义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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