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再审裁定书的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该项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
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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