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创建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研建学院

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近两月涉公司咨询部分答疑

发布时间 : 2023-02-25 浏览量 : 11802

20230225104837_49018






 

   1.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时限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同样效果的方式来决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没有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2. 合同上约定了“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有权起诉”的,法院能不能管辖?


  答: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属于仲裁约定无效,各方只能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某个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另一方所有当事人都没有对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应诉的,则构成各方以实际行为一致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委有权管辖。


  如果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对已经仲裁裁决的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要裁定驳回起诉。


  任何一方以合同关于仲裁的条款无效为由,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3. 公司向某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该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公司怎么维权?


  答: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司进一步咨询,如果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但该行政机关还是以相同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公司该怎么办?


  这时,公司有权以该行政机关构成滥用职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建议甚至是司法制裁,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纪委监委投诉。


  4. 什么是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就一定都有效吗?


   答:一般通说,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典型的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民事合同性”,一份行政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时,和审理民事合同一样,要依职权首先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行政协议时,只是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评判,还要遵从相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行政协议,主要遵从合同法的规定。


   5. 众多债权人和债务人自发自愿共同组成“债委会”后,“债委会”集体形成的意见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债委会”并不是严格规整的法律概念,但是其组成、议事方式、决议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损坏第三人、集体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司法实务中都认可“债委会”及其决议、决定、纪要、协议、承诺等文件的效力。


   其原理实际上是民法的协议合意规则,就是认可“债委会”成员共同的、一致的、合法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债委会”成员都要遵照执行。


  “债委会”已经形成的有关共同意志文件,如果并没有一致同意某成员有权单独地、例外地就其债权起诉以实现其单个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6. 某公司属于村集体企业,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不公开该征收补偿款的去向或者用途的,村民怎样维权?


   答: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该公司企业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无权自行处分该补偿款。如果村委会不公开补偿款情况,村委会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决议后起诉。至于决议内容和起诉主张的权利内容,由村民会议决定。


   如果村民委员会是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擅自将该村集体公司企业的征收补偿款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属无效的处分行为,可以诉请判定行为无效、判令返还财产或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