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资金过桥后,不能搞“过河拆桥”。银行拒不兑现发放新贷承诺的,应赔偿过桥资金。
中小微企业贷款难,其中就包括过桥资金难。为解决过桥的燃眉之急,有的企业会寻求第三方合作支持,由第三方提供应急的过桥资金,通过其外部拆借而“过桥式”先清偿企业原贷款,并期待银行按照“先还旧贷再发新贷”的承诺,重新获得并使用贷款资金。然而,有的企业却遭遇了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过河拆桥”,不再兑现新贷承诺。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中小企业涉法疑难问题指导室”调研组围绕这类问题进行了数据检索和分析归纳。本期内容或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案例索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申230号
【裁判要旨】
基于银行发放新贷承诺而提供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杨云燕产生错误信赖而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杨云燕资金1000万元。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杨云燕因向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提供1000万元过桥资金无法收回而引发的诉讼。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行为使永昌米业因产生银行发放新贷的信赖而进行借新还旧的倒贷行为,杨云燕亦基于该发放新贷的承诺而提供过桥资金。建行通化分行在收回永昌米业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后未予续贷,直接导致杨云燕出借资金无法得到偿还,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从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判决正确。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2017)最高法民申4155号、(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等案件的裁判要旨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小企业涉法疑难问题指导室”调研组梳理的归责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包括:
一是要确有证据证实银行方面有续贷承诺。包括银行方面作出承诺的人应当是银行方面与收旧贷放新贷有职责职权的员工,证据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甚至是其他查证属实的旁证。
二是银行与中小企业借款人之间并无恶意串通损害提供过桥资金第三人的利益。
三是过桥资金确已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四是过桥资金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特别是过桥资金的来源合法。
五是司法裁判倾向于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毕竟银行是否发放新贷款的合同相对人只是原贷款合同的债务人企业,银行与提供过桥资金的第三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司法裁判倾向于支持提供过桥资金的第三方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过桥资金仍然没能获得清偿的,才能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调研组成员:杜湘宾 刘耀华 李楠楠 宋晓东 蒋少军 杨 剑 林新疆
执笔:杨 剑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