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注:红色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修改的重点内容)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
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受到了处罚
➤➤➤ 案例一
2022年5月7日至9日,国务院安委会贵州省工贸行业专项督导帮扶组在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存在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二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在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三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在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检查时,发现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的多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四
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在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五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在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六
2022年4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在柯桥植绒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七
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在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未对台钻等设备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八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九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在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十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等执法人员在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