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很美好,分利润很麻烦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盈余的几个规则指引
一、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分配变成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公司决议分配利润。
但是,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如果利润分配方案并不具体,则方案没有债权凭证的效力,股东持分配方案起诉,法院会不予支持。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决议。
二、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当年法定公积金提取、弥补亏损的内容。在分配决议并没有决定公司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或者是在公司尚未按决议来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利润分配的请求。
三、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如果涉及部分股东变相分割公司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或者即使没有形成盈余分配决议,而部分股东变相分割公司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受损股东可以起诉停止侵权。
四、公司对外部债权人承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该承诺对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基本权利造成限制,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仍然有效,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决议分配。但是,因为该债务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公司可以抗辩要求在分配时预留该债务份额。
五、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未按照决议及时分配的,应对股东计付利息。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会并没有形成决议而影响股东利益,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判决公司对股东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予承担判决确定的分配时间之前的利息,对公司逾期履行判决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计付。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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