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6 号显示
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控股股东相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二是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级进行确认。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 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