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创股份”)9月13日晚公告,公司于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告披露,公司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行了自查。2022年11月,联创股份对外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2023年10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刑终354号《刑事裁定书》。上述判决认定联创股份此前收购的上海鏊投前股东孔刚等涉案人员在公司收购上海鏊投股权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该事项导致公司获取的上海鏊投财务报表信息错误,导致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存在差错。公司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
除此之外,联创股份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目前没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有序开展。
实际上,2024年5月,因信披违规,联创股份及相关人员还收到了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彼时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公司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联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