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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12-06 浏览量 : 4393

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称为XX居家日用专营店”和“XX家居专营店”共两家网店从事网络销售业务,并使用“CNAS专业机构认证”“除臭率99.99%”“日本技术”“日本品牌联合开发”“日本银离子消臭技术”“日本品牌”“日本配方”“杀菌率提升99.99%”等内容对其网店部分在售商品的品牌、功能、成分、原料产地、生产技术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和证明。另查,在2023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返现诱导消费者对其在售商品作出五星好评的方式,虚构商品的评价状况。后又通过他人账号对其在售商品进行大量下单购买的方式,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当事人利用“日本技术、日本品牌、德国配方”为其产品作宣传,获取竞争优势,但实际未能提供证明依据。同时,通过刷好评、刷单等不正当的手段虚构商品评价和销量,从而谋取竞争优势,均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内同类型违法人员,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

 

深汕特别合作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开设区块链平台发售数字藏品,并组织消费者通过参与游戏,将数字藏品合成不同“方舟”采集积分,用积分可在其公司官网兑换不同奖品。当事人发布官方公告公示可兑换的奖品包括数字藏品、购物卡、手机、汽车等。公告中部分奖品数量、兑奖时间不明确,没有公示兑换高档汽车等奖品所需的积分。其次,当事人没有购进公告中的部分奖品,部分可兑换的奖品未达到公告中的数量,且通过操控积分采集条件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积分以兑换高价值奖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数字藏品活动中,没有公示兑奖时间和部分奖品数量,未投放公告中的全部奖品,已兑奖品未达到公告数量,操控积分获取条件等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8.6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当事人利用区块链新兴领域销售数字藏品,并采用有奖销售方式提高平台内数字藏品交易量,但兑奖信息不明确,实际兑奖数量不足,人为操控兑奖条件,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案件,有效规制了有奖销售行为,也让消费者对区块链等新兴领域有奖销售违法方式有了新的认识,进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警惕网络上各种销售投资平台可能存在的骗局。

 

案例三:

 

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331日,执法机关收到某网络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接报后执法机关立即启动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8月开发了一款“猪猪复制”应用软件,调用第三方数据爬虫接口获取天猫、淘宝等平台相应商品数据,并通过其在某电商平台服务市场内上线,根据经营者使用的版本和期限进行差异化收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没有设置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同意的环节,实际操作中也未取得其授权同意。当事人为获取利益,利用网络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实质性替代,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显示,当事人通过“猪猪复制”软件爬取淘宝、天猫等平台共30491392条商品详情数据记录,交易金额1430821.93元,购买过其服务的商家51640户,交易成功次数84746次。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是滥用大数据技术对其他经营者所拥有的数据实施抓取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运用技术手段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定性,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

 

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央视财经频道“3·15晚会”曝光的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间在销售翡翠过程中,存在通过雇佣水军营造销售氛围,虚假砍价欺骗消费者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并立案调查。

 

经查,“石某派”直播间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淘宝直播间的1号店(石某派翡翠1号),涉及主播“小雨”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经查明,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以“虚假砍价”的直播方式向观众销售商品。当事人直播间的商品是由货主方提供的,在直播销售商品时,货主方会在直播镜头外通过计算器向主播展示数字,该数字代表的是货主方希望成交的价格,就是俗称的“暗码”,是货主方标记翡翠价格的一种方式。

 

在直播过程中,货主方首先会向观众开出一个比之前计算器展示价格高的价格,主播再根据该翡翠的品质、外观进行砍价,经过主播和货主方一番虚假的“讨价还价”拉扯后,最终由主播定下“一口价”,如果有观众喜欢该商品,就以主播砍价后的“一口价”拍下商品。二是直播间通过“水军”来营造直播间虚假繁荣的气氛。该部分“水军”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负责直播间的场控、导购,同时操作多部手机,在主播直播时烘托气氛,带动流量。当有一些不利于主播的言论时,“水军”就会进行刷屏;当主播砍价后引导观众想购买商品就“扣数字”时,参与跟扣数字,营造商品非常受欢迎的假象。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件启示:案件曝光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玉器直播行业专项整治,提醒告诫网络直播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部分直播平台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范,禁止通过虚假“砍价”等虚构演绎场景的方式进行直播带货。该案的办理整治了直播带货领域虚假营销行为,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直播行业经营者共建一个和谐、健康、公平的网络直播环境。

 

案例五:

 

广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31日至2022616日,当事人分别与杭州、深圳、吉林等7个客户签订合同,在某平台上直播带货,推销内衣、烤箱、化妆品、乳胶枕、智能音箱、智能学习平板机、橄榄油、辅酶Q10胶囊、酵素植物发酵饮料等9种商品。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当事人员工(主播)为提高商品销量,采取虚假实验、夸大商品功能、擅自使用商品卖点之外的违规宣传用语来推销商品。如:推销内衣时采取虚假的杀灭螨虫实验;推销乳胶枕时将“驱避率99%”混淆为“除螨率99%”;推销烤箱时使用“它可以烤任何东西,各种各样,想烤什么就烤什么”等虚假用语;推销化妆品时使用“王菲同款、没有任何缺点”等虚假用语;推销智能音箱时宣称其“等于12种电器”及“等于ipad和电视机”等虚假用语;推销智能学习平板机时,将录制好的名师课堂教学视频宣传为“名师课堂是一对一”;推销橄榄油时使用“只有我直播间是最便宜的,它最便宜,我压的最低价格,最便宜闭眼拍,全网都没有的机制,去任何人直播间去比,没有任何人能把这个价格谈的这么便宜来”等禁用宣传用语;推销辅酶Q10胶囊宣称“心慌心脏难受必须得吃辅酶Q10”;推销的植物酵素发酵饮料宣称“身体有胃溃疡、肠息肉不用去医院治疗,喝该饮料产品就可以”等。

 

当事人直播带货、推销上述9种商品共计83083个(套、瓶),获得销售金额共计为47448902.8元,共收取佣金(服务费)9459004.18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2、罚款150万元。

 

���案件启示: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网络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但虚假宣传、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州市白云区作为直播电商较为集中的区域,高度重视直播电商的发展,对直播经济发展进行规范和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直播企业的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规范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决心。

 

案例六:

 

广州市某公司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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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525日,执法机关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现场检查后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医疗器械介入产品的经营活动。在20217月至20233月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介入类产品过程中,为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三位医生支付好处费,促使其在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产品,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共给付交易对方人员好处费3.5万元,销售医疗介入耗材收入为587万元,所得利润(违法所得)288.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8.67万元,罚款215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查处的是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此类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执法机关深入调查,揭开商业贿赂隐蔽的外衣,对经营者依法依规从重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案例七: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方城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20234月,权利人深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平台发布视频对权利人旗下某款新能源汽车进行诋毁,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43日当事人在其官方抖音账号上发布了题为《#XX汽车#用车知识#保姆车#喜欢就一定要拥有#带你懂车》的视频,以宣传其销售的某款新能源汽车,视频中有如下内容:“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同时视频画面中出现权利人该款车型的图片。由于当事人将今日头条官方账号与其抖音官方账号进行了绑定,该视频同步在两个官方账号上发布。当事人于47日从抖音平台和今日头条上删除了上述视频。

 

视频中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的来源是当事人总公司从网络收集到的权利人母公司旗下各个车型2022年自燃事件的相关报道的数量,并不能确定真实性,且其中没有权利人此款车型的自燃事件,而“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是当事人作出的主观判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诋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商业诋毁案件,针对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传播快、易删除、难取证等特点,执法人员反应迅速,第一时间指导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对视频制作、传播、删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取证,同时围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秩序,也警示广大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八:

 

佛山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2022315日,执法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某置业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用贬损同行的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严重扰乱房产销售市场秩序,317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中心的洽谈区发现有12张桌子,每张桌子上均摆放有一套宣传卡(每套3张)。第1张宣传卡印有:“货比三家 择优而选”的内容。用“央企大牌造 品质保证 城市地标塔尖圈层 宜居地铁城 理想生活”形容当事人自身楼盘,而在同一版面还印有“时代X记 正对加气站 安全没保障;X蓝 贵价毛坯房 装修烦不停;龙湖X江与城 地铁站点远 回家走到累”的内容,并配有对应楼盘的效果图。第2张宣传卡印有“当事人楼盘VS龙湖X与城 ”的居住舒适度对比的内容。用“推窗望景鲜氧生活美在日常”形容自身楼盘居住环境。而在同一版面用“国道为邻空气污染心烦气躁 ”来形容龙湖X与城的居住环境,同时配有对应的规划、实景图。第3张宣传卡印有“当事人楼盘VS时代X记 ”窗外景色对比的内容。用“5公里羊大河景观绿带”形容自身楼盘。而用“靠加气站危害多 噪音大 危险高”形容时代X记楼盘,并配有相应的实景图。还印有“时X中国 债券下跌显危机及示意图的内容,另有一张列举其他多家开发商“暴雷”清单的表格。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楼盘与上述对比的楼盘均位于同一镇街,案发时都是在售的楼盘,相互之间存在同行竞争的关系。

 

据当事人供述,其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通过片面摘取周边其他楼盘的“不利因素”公示或者网络上未经证实的内容,运用夸大、贬低等描述手法形容竞争对手。同时把自身楼盘的优点放大,印制在同一版面的宣传卡片上,并摆放在销售中心供购房者对比参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当事人与被诋毁对象是处在同一区域的同行业竞争者,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房产这种大额资产时,会多方参考比较再决定购买。当事人采用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方式进行对比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他楼盘的不利情况非常突出而放弃购买,进而选择购买当事人的房产,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既包括毫无事实根据的虚假言论,也包括对客观事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陈述。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又干扰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执法机关果断查处该类案件,严惩商业诋毁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案例九:

 

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35月,执法人员接到权利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员工吴某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

 

经查,吴某作为权利人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负责人,掌握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商业信息。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上述权利人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玲。

 

在任职期间,吴某入股权利人的境外竞业公司,并直接参与该公司的运营。另外,吴某与权利人供应商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公司进行联系,为其妹妹吴某玲专门成立了跨境电商的销售公司。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只销售权利人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销售策略、定价政策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以低于权利人的销售价获取竞争优势。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支付宝等财务材料,证实了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经核算,吴某姐妹在上述公司获利45余万元,其行为造成权利人销售额下降1200万元,损失利润约4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吴某处罚款175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除了要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外,还要重视保护措施的落实。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避免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

 

案例十: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31月,执法机关收到上海某公司的举报信,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均开设了店铺,销售与其产品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涉嫌存在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查处。

 

经查,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较为流行,知名度比较高。为效仿盈利,当事人在多家电商网站分别开设店铺,销售与权利人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该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商品名称、构图要素、排列位置等要素上均相近似,且该产品网店销售页面与权利人网店销售页面宣传内容亦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混淆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3686盒,处罚款14.53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是典型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企图利用“傍名牌”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同时也受到了行政处罚,可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案件的查办,得到了权利人的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与普法效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