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四不两直”行动发现线索,2023年8月28日、8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公司部分工序正在生产,其污水处理站芬顿工序、絮凝工序停用,生产废水与雨水池内水混合后仅经厌氧、曝气处理后外排,涉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华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井、雨水口、调节池水样进行了监测采样,结果显示,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756mg/m3,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的0.89倍,上述调查锁定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超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罚款金额为35万元。
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罚款金额为25万元。
某公司实施一个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形成了违法行为的竞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来源:常德生态环境 作者:佘冰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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