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适用环境污染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热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进行热镀锌表面处理。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主要产生氯化氢、天然气锅炉废气、热镀锌废气。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设置二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增一个废气排污口,现场有三个废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对该公司三个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查处结果
该公司新增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湖南某热镀锌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8600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本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纠正和打击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为今后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经验。
2、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适用环境污染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涉气企业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镀银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收集系统已开启,但碱水喷淋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碱水喷淋设施未运行照片
查处结果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的裁量标准,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责令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企业应当牢记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个别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重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仅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对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湘乡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湘潭环保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