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宁乡市燃安委通报5起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7日,宁乡市双凫铺镇双凫社区双凫东路某餐饮门店,厨房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某餐饮门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燃气报警设备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16栋102号某餐饮门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断电关闭状态,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某餐饮门店使用燃气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液化石油气配送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宁乡市灰汤镇迎宾路124号某燃气经营网点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该网点门面旁停放的湘AK27**五菱面包车内储存YSP35.5型号液化气钢瓶8个(均为实瓶,每瓶实际储存量14公斤),共计储存液化气112公斤。该车辆被网点负责人胡某将车内座位拆下,充当临时性仓库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储存场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液化石油气配送网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6日,苏某某驾驶一台装有10个14kg液化气罐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湘HKC9**)从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宏昌气站购买液化气运至宁乡市横市镇进行售卖被查处,其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宏昌液化气站先后购买24万余元液化气在益阳灰山港镇、宁乡横市镇等地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目前已对苏某某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宁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卢某某驾驶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湘H25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载瓶装液化气从大成桥镇前往灰汤镇,在检查现场,卢某某无法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宁乡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卢某某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乡城管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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