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等,吉林一三甲医院医师被警告、罚款2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等
三甲医院医师被罚了
9月7日,长春市卫健委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当地卫健委警告、罚款2万元。
据了解,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系目前国内44家委属(管)医院之一,是业内素称的“国家队”大医院。
实际上,这并非该院首位医师因收受财物、病历书写不规范被罚。早在今年年初,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另一名医师盛某某便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家属财物,被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教训可谓惨痛。
不止医生会犯错,医院也可能犯错。长春市卫健委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仅2023年以来,因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牌、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先后领了八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单。
事实上,这些“司空见惯”的事件并不只发生在某一家医院。据粗略统计,2023年至今,长春市卫健委官网先后通报了60多起医院管理或医师执业不规范的案例,大多集中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结合长春市卫健委官网行政处罚信息,看医界为您呈现部分典型案例,以期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能够吸取过往教训,谨慎执业。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病历作为给患者诊疗的重要依据,不仅关乎医生的脸面,更直接反映了一个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因病历书写不规范而被处罚的医师却屡见不鲜。
截至目前,长春市卫健委官网共披露60多起行政处罚案例,其中仅与病历相关的案例就超过了三分之一,且主要集中于上半年,违规类型大多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绝大多数是来自当地三甲医院的医师,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等。
据悉,仅2023年1月11日至31日,一个月内,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相继就有8名医务人员收到当地卫健委的“罚单”,均与病历书写相关。时隔半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杨某某又重蹈覆辙,被警告、罚款1万元。
除了病历书写问题,伪造病历等医学文书、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也会被严惩。如4月份,医师林某某就因为伪造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被罚了1.5万元;6月份,长春市中心医院还因病历封存问题遭到万元罚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病历等医疗文书,既是证明医疗服务真实性的“凭证”和“依据”,也是医保支付的“凭证”和“依据”,同时也是医保监督检查判定医疗服务有无“违规”的“凭证”和“依据”。
这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定要规范填写、妥善保管病历,否则,不仅会受卫生行政法规的处罚,还可能受到医保基金监管条例的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除了病历书写问题外,“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也是通报中的“常客”,既有公立也有民营,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又如吉林曙光泌尿外科医院、长春航天生殖健康医院、长春红星医院等。
除了警告,相应医院还受到1至2万元不等罚款。其中,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相继于2月、4月收到2万元罚单。
违反“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院管理和执业过程中,必须制定并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此案例主要发生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和长春百益中医院,违法事实分别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分别被罚款1万元、4.5万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这里值得各医疗机构注意的,要切实弄清楚什么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除了使用的“人”本身没有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如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从事调剂工作的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之外,还包括使用有证护士从事“医生”工作等。
4.超出执业范围或登记范围执业
长春市卫健委发布的最新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朝阳刘美口腔诊所医师李某某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在长春杏林阁综合门诊部执业,违反了《医师法》有关规定,当地卫健委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同样会被处罚,长春百益中医院就是一个例子。根据行政处罚信息,该院不仅受到警告,还被违法所得6943.2元、罚款3万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另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同时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且勿以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
来源:医院管理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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