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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已被法院冻结资产 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 : 2023-08-21 浏览量 : 3037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恶意转移已被法院冻结财产的行为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到位。

 

银行账户及8000余万债权被冻结

 

方源公司与德莱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期满后,德莱集团未按约回购方源公司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且迟迟未实际履行。多次敦促无果后,方源公司遂诉至上海一中院,并于同日申请保全。上海一中院出具保全裁定,冻结德莱集团银行存款1.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同时,方源公司提供了保全线索,请求冻结德莱集团对合肥德莱公司的股东借款8168万元。经审查,上海一中院依法向合肥德莱公司送达冻结债权文书,并向德莱集团出具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载明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对合肥德莱公司的债权。

 

20232月的一天,已临近下班时间,方源公司代理人忽然给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打来电话。代理人称,德莱集团起诉合肥德莱公司借款8000余万元,经外地法院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到位,并即将发放给德莱集团。接电话的是法官助理姚立俊,听到此消息,他马上联系了外地法院执行法官。

 

沟通中,姚立俊了解到,德莱集团在外地法院的另案诉讼中并未告知该款已被上海一中院冻结的情况,且款项已经强制扣划,原准备在次日就发放给德莱集团。姚立俊立即将德莱集团在上海一中院的涉案情况向对方做了介绍,经与外地法院核对,德莱集团向外地法院提交的收款账户并非上海一中院保全的银行账户。

 

“没问题,我们愿意配合上海法院进行保全冻结,请尽快向我院送达冻结相关文书,钱款我们先暂停发放。”对方在电话中这样说道。

 

当天晚上,姚立俊即起草准备好了冻结执行款的相关司法文书,第二天一早即向外地法院进行了网络送达,并电话通知该案执行法官,使其即时收到文书,保证了相关款项的冻结。

 

擅自转移保全财产罚款10

 

20234月,上海一中院约谈德莱集团。德莱集团表示,其本打算款项执行到位后将8168万元划入上海一中院冻结的账户,但其工作人员可能考虑不周全,认为把冻结债权变为冻结现金没有影响冻结目的,所以没有在申请执行时告知外地法院。

 

但经查询,根据已冻结的德莱集团银行账户的流水显示,德莱集团在收取外地法院余款491万余元后,并未存入上海一中院冻结的账户。

 

20235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达成和解。上海一中院出具调解书,并裁定解除对德莱集团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虽然双方的民事案件已调解结案,但德莱集团擅自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戒。上海一中院认为,德莱集团明知其对合肥德莱公司的债权已被冻结,仍就其与合肥德莱公司的借款纠纷向外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中隐瞒了上海一中院冻结情况,且向外地法院提供了并非上海一中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在外地法院已全额扣划钱款并即将发放的情况下,如非被及时制止,德莱集团已将该款实际转移。德莱集团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本案的民事诉讼,上海一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德莱集团公司罚款10万元。

 

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华松提示,查封、扣押、冻结等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或生效裁判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一旦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否则将触及法律底线,依法受到相应惩处。(以上公司名均为化名)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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