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近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的1批次“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不合格,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8.5万元。
对于该批次永丰二锅头酒精度数不合格问题,央广网记者致电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因为酒在运输或储存的过程中,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所致。目前已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生产了1700瓶“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于2020年5月15日将上述1692瓶“永丰二锅头酒”销售给陕西省宝鸡市秦兴商贸有限公司。经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 NF202300283J,签发日期:2023年2月8日)和复检(检验报告编号:S2300522,签发日期:2023年3月1日),当事人的上述“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上述“永丰二锅头酒”每瓶单价为7.7元,货值金额13090元,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639.1元。由于北京二锅头生产和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均为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罚款85085元。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4月发布的通告显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永丰牌+图形永丰二锅头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涉事产品和上述被处罚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对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市场监管部门解释称,可能是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有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以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被相关部门处罚4次,其中因涉及虚假宣传被处罚2次。
2022年6月,该公司涉案酒品的酒瓶等包装物标注“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及其所谓标志等,被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6.515万元。同年11月,该公司因1批次“永丰牌”42度北京二锅头(黄龙)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被罚款2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二锅头成立于2002年8月,系始建于1949年10月国营北京大兴酒厂的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14.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程学昌。官网显示,公司旗下现有永丰二锅头系列、永丰料酒系列、醉流霞系列、京王子系列等系列产品120余种,净资产超亿元。其中,“永丰牌”商标2000年度、2004年度、2007年度连续三届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来源:央广网(记者 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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