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曝光4起事故案例。
案例一: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情况
2022年7月29日,在西城区育翔小学分校德胜里校区院内,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南北走向燃气管线挖断,影响144户居民用气。
西城区某基建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未在管线防护系统发布施工信息;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在知晓地下存在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考虑地下管线复杂性,仅依靠地表燃气设施位置进行施工作业,导致地下燃气管线遭到破坏,存在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
西城区某基建管理中心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建设单位未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发布施工作业信息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对西城区某基建管理中心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移动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对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一是燃气泄漏极易发生燃烧、爆燃等现象,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施工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二是施工前要登录“挖掘工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与燃气公司等管线产权单位取得对接,掌握地下管线实际位置走向,避免盲目施工导致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发生;三是施工单位及个人要加强对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意识,重视对一线施工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在采取挖掘、钻探、顶管等工艺时务必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足准备后再施工。
案例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未落实管道巡护职责情况
2023年3月13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监控设备发现油库管线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对管道日常巡护的制度及措施未落实,一线巡视人员未及时发现管线周围地表变化情况,涉嫌存在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行为。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修复好了被破坏管线,提供了多条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责令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限期整改。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二是严格落实管道日常巡护等制度;三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案例三:北京云泽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11月24日,在密关路预防性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北京云泽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李某某驾驶轮胎压路机进行复压作业时,与冒险进入作业区域的非参建人员发生接触,致该非参建人员死亡。
李某某违反《压路机通用要求》(GB/T13328-2005)3.8条之规定,未严格按照压路机使用说明2.4.1.5项要求操作压路机,启动发动机进行倒车作业前,未确认压路机周围人员情况,不慎与冒险进入作业区域的非参建单位人员曹某某发生接触。
云泽公司对外租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外租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使其不熟悉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密关路养护工程项目部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外租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责任追究情况:
(一)司机李某某启动发动机进行倒车作业前,未确认压路机周围人员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云泽公司终止与其的雇佣关系。
(二)云泽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作为本单位密关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云泽公司撤销其职务。
(三)云泽公司经理王某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鑫旺公司安全员张某某,作为密关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鑫旺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五)鑫旺公司项目经理朱某某,作为密关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鑫旺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六)云泽公司对外租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外租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使其不熟悉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密关路养护工程项目部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外租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依法给予其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一是施工单位要完善外租施工机械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租机械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施工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是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强化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严格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作业;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三违”行为和事故隐患。
案例四: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二工区“ 8·24 ”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8月24日,在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二工区下苇甸隧道右线施工现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混凝土罐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车辆后方的一名工人死亡。
混凝土罐车司机张某某,安全意识缺失,在未接到倒车指令情况下,盲目倒车;且在倒车过程中,车内倒车影像无法正常显示图像,未发现处在车辆后方的李某某,未确认车辆后方及周边情况是否安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二工区项目部及京首建公司签订了《车辆运输安全协议》,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乙方车辆进入甲方管理区域,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待卸货,不听从指挥,所发生的事故或财物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司机张某某仅接受了京首建公司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关于工区内倒车时需听从指挥等相关安全要求,二工区项目部和京首建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属于对方职责,实际并未向司机张某某传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车辆检查流于形式。张某某驾驶的混凝土罐车倒车影像失灵、经常出现雪花屏无法看到车辆后方情况的问题已存在一个月的时间,公司在知道该车倒车影像故障的情况下一直未进行修理,导致该车辆一直带故障运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外包单位管理有漏洞。自张某某驾驶混凝土罐车进入二工区开始,到进入施工隧道,再到自行倒车,直至与后方工人发生接触,整个过程无任何单位及人员对车辆进行指挥管理,完全由张某某在施工区内自行驾驶,现场作业班组并不知晓车辆已到达现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责任追究情况: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混凝土罐车司机张某某,安全意识缺失,在未接到倒车指令情况下,自行盲目倒车,导致车辆后方作业人员李某某死亡,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作为事发混凝土罐车的产权单位及司机张某某用工单位,对张某某安全培训不到位;同时,对事发混凝土罐车倒车影像故障一直没有排除,致使事发当天无法通过倒车影像查看车后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二工区施工总负责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对现场混凝土供应单位运输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安排专人在作业现场全过程跟随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向总承包部报送的跟班作业人员并不能实际到岗履职。未能查处劳务单位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制度缺失的情况;未能查处京首建公司《车辆运输安全协议》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4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平潭综合实验区宏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现场无人进行安全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对本公司李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完全交由项目部进行培训;未建立喷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38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京首建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中铁上海四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平潭公司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个人
1.侯某某作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曾某某作为中铁上海四公司总经理,未能督促本单位职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施工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魏某作为平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上三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宋某作为109 总承包部总经理,全面负责 109 新线高速公路的一标段的工程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郑某某作为109总承包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在2022年7月前同时作为安全总监;周某某自2022年7月任109总承包部安全总监;房某作为 109 总承包部安质部长;洪某某作为二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李某某作为监理工程师;以上6人未能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未有效督促二工区落实总承包部制定的《关于规范跟班作业及领导带班作业的通知》,致使二工区依然有放任劳务单位施工;未安排专人跟班,全过程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能有效查处事发二工区项目部、劳务单位、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各项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 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瞒报责任追究
张某某作为中铁上海四公司在二工区的项目经理,在8月 24日8时30 分得知施工现场有工人受伤后,未及时主动向上级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在10时10分得知受伤工人确认死亡后,未按规定及时主动向上级单位或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事故;负有瞒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上级监管部门约谈及处罚情况
8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国道109新线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要求全线进行停工,自查自纠,开展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梳理开工以来出现的各类隐患,形成总结报告,并制定后续工作措施。对剩余工程存在的风险辨识制定措施,并落实到作业班组。梳理并建立外包单位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管控长效机制,做好监管。发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压态势管控,对各类违章作业加大处罚力度。
2023年2月24日,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六支队对“8·24”事故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问询笔录以及查询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等,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一是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强化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作业;增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三违”行为和事故隐患。二是施工单位要落实带班、跟班制度,加强对外包、分包单位的管理,尤其是进场车辆管理,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施工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加强对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增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来源:新京报(记者 郭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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