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年报虚增资产!被判赔偿股民投资损失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十起金融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涉及股票、保险、信托、基金、私募基金等多种投资理财方式。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在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中占比较高,且收案数呈连年增长趋势。
在一起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投资者王某购买了某公司股票,赔了钱。后该公司被发现,在2015年至2018年的年报均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2021年,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关于实际持有资产、对应市场价值、年报增资情况存在虚增事实。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万余元。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投资损失5000余元,驳回了王某主张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依法如实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信息,保护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要充分关注市场风险、审慎投资,如因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有损害时,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房某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分红型年金保险和1份寿险年金保险。2018年12月,房某购买的上述保险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伪造签名等方式,先后多次办理减保、退保手续,挪用保险金。房某称,在得知业务员违规减保后,其多次向业务员催要保险金但均未果,无奈选择报警。为避免进一步损失,房某进行了退保操作。后房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全部保费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保险公司管理疏漏,审核把关不严是造成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因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除赔偿房某相应的保费损失之外,还应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决之日及实际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损失。
当下,理财型保险越来越受到投资者青睐,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官表示,该案裁判一是引导保险人诚实、审慎履约,规范经营;二是强化了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成立至今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47%。大部分案件为证券侵权民事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营业信托纠纷案件。
法院提醒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同时,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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