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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业集团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被罚3.5万元

发布时间 : 2022-08-31 浏览量 : 73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继续使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罚款3.5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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