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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被责令改正 分支基金销售负责人无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 2023-04-25 浏览量 : 6237

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该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该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4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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