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齐商银行存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未对2021年1月以来新增销售基金产品进行合规审查;未对代销的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和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山东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齐商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临商银行存在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未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山东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临商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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