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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湖南株洲7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 : 2026-04-01 浏览量 : 296
为深入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株洲两级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高效推进执行攻坚,执行完毕案件41010件,执行到位金额65.92亿元,信用惩戒、强制拘留、刑事追责多措并举,执行质效稳步攀升。为进一步以案释法、以儆效尤,现集中发布8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明确法律红线,警示所有被执行人: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规避执行必被追究!

1

转移微信账户大额资金

对抗执行侵害债权人权益

——芦淞法院依法追究夏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夏某因民间借贷被判偿还邓某28.2万元及利息4.49万元,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夏某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况下,将微信账户内25万余元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夏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转移资金逃避执行属于典型拒执行为,法院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2

变卖共有房产转移房款

执行空窗期恶意逃债

——天元法院依法追究龙某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龙某某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令其分别偿还黄某、陈某债务。法律文书生效后,其不仅未履行,还在案件进入执行前将其与妻子共有的房产出售,获款55万元未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自首、认罪认罚并履行债务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调解书或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转移财产,同样构成拒执犯罪,“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不能成为出罪理由,本案有力打击了“未执先逃”情况,强化司法权威。

3

九年借用他人账户经营

隐匿资金长期规避执行

——天元法院依法追究王某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确认需偿还苏某借款本息100万元。因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并于2015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在2015年至2024年长达九年间,王某某为规避执行,长期借用他人银行、支付宝账户收支其经营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及个人消费,而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并已偿还40万元、就剩余债务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终本不是执行终点,借用他人账户隐匿资金属 “隐性拒执”,法院必将一追到底。

4

冻结名下账户仍拒履行

利用女儿账户收款消费

——渌口法院依法追究李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李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判支付工程款48.3万元,执行立案后,李某银行卡被冻结。李某便利用女儿李某某银行账户收取各项资金,2024年该账户多次收到案外人支付给李某的资金共计3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日常生活开支。李某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借用亲属账户逃避执行属于典型拒不履行判决行为,依法从严追责。

5

转移宾馆至亲属名下

隐匿经营资产逃避执行

——醴陵法院依法追究罗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罗某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被判返还保证金1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查控发现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查实罗某曾是某宾馆经营者,执行立案后为逃避执行将宾馆转移登记至亲戚周某某名下,且拒不报告财产。罗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认罪认罚并分期履行,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转移经营资产、拒不报告财产,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6

花费巨资购买商业保险

挪用资金拒不偿还债务

——天元法院依法追究郭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郭某因民间借贷被判共同偿还 100万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主动履行。郭某为规避执行,在2015年至2017年间,使用本可用于还债的资金,为自己及家人购买多笔大额商业保险,共计支出保费约36万元,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自首、认罪认罚并部分履行,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用偿债资金购买大额保险,属变相转移隐匿财产,依法构成犯罪。

7

恶意转让自身合法债权

导致案件无财产可执行

——醴陵法院依法追究张某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张某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判支付工程款32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红未自觉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红在另案中享有10.8万元债权,却将该债权转移至李某军名下,导致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恶意转让债权规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履行,依法予以刑事惩戒。

8

刑事自诉启动刑事程序

倒逼被执行人和解履行

——天元法院依托自诉程序

破解执行僵局

案情简介:

林某因民间借贷被判偿还1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未主动履行。2019年7月,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林某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案件于同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林某涉嫌拒执罪,因未获书面答复,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后,林某主动履行8万元债务并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张某某基于和解谅解,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有效打破“执行僵局”,增强权利人对拒执行为的追诉能力。贯彻“以打促执、宽严相济”,刑事立案形成强大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达成和解,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法院郑重提醒

生效裁判必须履行: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均具强制执行力,拒不履行可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必须如实报告:隐瞒财产变动、转移资产,均属拒执犯罪。

规避执行必被追究:借账户、转债权、转经营主体,均难逃刑事打击。

法律红线不可碰,

拒执犯罪必严惩!

请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共同守护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

来源:株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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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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