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违法

罚款最高44万!湖南通报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违法企业负责人被行拘

发布时间 : 2025-10-16 浏览量 : 111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范围内对畜禽养殖行业开展地毯式排查,依法依规处理私排滥排等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一、临武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5月13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武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正在从事牛蛙养殖,建有33个牛蛙池,牛蛙存栏量约54吨,企业在污水处理站前段的一级养殖废水沉淀池内,设置一根长约50米、口径40厘米的水泥涵管,沉淀池内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经涵管外排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私设涵管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该合作社已将私设的水泥涵管拆除。

二、桃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粪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明显破损,导致粪污废水外溢并汇聚排放至沟渠,未落实种养平衡的要求,最终汇入周边溪水。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9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目前,该合作社已将破损的设施修复完毕。

三、慈利某畜牧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慈利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某现代化牲猪养殖项目》于2021年1月20日获得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的告知承诺制批复,但应当配套建设的除臭处理设施未建设完成,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