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服务开放推动包容发展,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以服务共享创造美好未来,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进程,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实力增强,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
(一)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加强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与负面清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负面清单管理能力,加强重点行业监管,优化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监管。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风险监测。研究建设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全国跨境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扩大自主开放,深入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开放路径,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先行和压力测试作用,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贸易梯度开放。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在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完善跨境服务贸易全链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打造服务贸易综合改革开放平台和高质量发展高地。
(三)加强规则对接和规制协调。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经贸安排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相关规则,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范服务领域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务贸易成本。研究开展服务提供者认证工作。
(四)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实施服务贸易标准化行动计划,加快制定服务贸易领域标准。开展服务贸易标准国际化工作,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领域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三、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
(五)便利专业人才跨境流动。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入出境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华投资创业、工作、讲学、经贸交流提供办理签证和停居留证件等入出境便利。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渠道,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就业机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扩大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试点。
(六)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探索基于企业信用的分级管理,提高服务贸易及服务领域对外投资的外汇业务便利度。扩大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七)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运用。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营,对研发中心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
(八)推动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支持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优化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环境。
四、推进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九)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开辟新航线,完善面向国际的海运服务网络。推进航运贸易数字化,扩大电子放货、电子提单在港口航运领域的应用。优化国际空运布局,强化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进一步提升国际客运航权、时刻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强航空运力与出入境旅游的供需对接。构建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提高跨境寄递服务水平和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
(十)提升旅行服务国际竞争力。积极发展入境游,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提高签证便利化水平。提高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使用电子支付,以及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等的便利度,在酒店、旅游景点、商超等公共场所,为境外游客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实施便利外籍人士在华住宿的政策措施。
(十一)支持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拓展特色服务出口,促进知识产权、地理信息、人力资源等服务贸易集聚发展,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法律、调解、仲裁、会计、语言、供应链、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发展农业服务贸易,带动农资、农机、农技等出口。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合作,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加快服务外包高端化发展,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数字制造外包,支持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进一步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鼓励传统优势服务出口。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国武术、围棋等体育服务出口。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贸易”。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开展中餐品牌国际化经营,提升中华餐饮文化国际影响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创新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十三)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优化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各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维修、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仓储展示等业务。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在生物医药、飞机、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细化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支持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
(十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扩大国内急需的生产性服务进口。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入国际精品赛事,举办涉外电影展映和交流合作活动,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十五)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绿色服务贸易,研究制定绿色服务进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间合作平台。
五、拓展国际市场布局
(十六)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实施服务贸易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计划,巩固重点合作伙伴,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合作,在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机制下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拓展服务贸易多双边和区域合作。引导发挥地方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园区。
(十七)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各地区建立健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机制。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提升境外服务水平。完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功能,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不断提升展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构建龙头引领、各具特色、科学发展的服务贸易市场化展会格局,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参展。
六、完善支撑体系
(十八)创新支持政策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以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相关基金,创新支持方式,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出口信贷,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服务贸易领域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适当优化承保方式,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高校加强服务贸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服务贸易智库建设,加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训。
(十九)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修订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推进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健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研究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提升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势,建设区域性服务贸易发展公共平台。提升东部地区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贸易标杆城市。支持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建立服务贸易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进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资源要素高效合理流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意义,依靠扩大开放和创新驱动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特色优势产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解决服务贸易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支持推进重大改革事项。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并落地见效,积极营造扩大开放、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8月2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