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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实录

发布时间 : 2024-08-16 浏览量 : 2671
第三届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于2024年8月9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贵州贵阳隆重开幕!论坛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大学纪检监察法治研究中心、天津大学纪检监察研究中心联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由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论坛以“纪监融合与衔接”为主题,在前两届论坛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基础上,共邀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深入探讨、凝聚共识,对纪检监察融合、纪行衔接、纪刑衔接、监检衔接、宪法上的监察权作出研究和阐释,以期形成极具创新性、指导性、实践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反哺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纪检监察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朱福惠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分会秘书长常保国,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李仕春,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交叉法学研究院院长周长军,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张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丁泽军,贵阳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谭虎担任致辞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分会秘书长常保国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具有独特性,工作机制上具有高度协同性。在理论层面,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学科以及知识体系,立法一体思维是该学科的最大特点;在实践层面,纪检监察涉及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在程序上涉及到各机关之间的衔接以及证据的适用等。中国纪检监察学在起步之初应该重点思考以下问题:一是厘清纪检监察学的概念和范畴;二是明确纪检监察学的逻辑起点;三是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学的概念体系;四是探索纪检监察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纪检监察学是基于中国独特的反腐败背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最新社会科学一级学科,在当前起步阶段任重道远,在各级纪委监委的指导下、在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努力下,中国纪检监察学必将逐渐成熟,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稳步发展。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李仕春教授对本次前沿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会议的承办单位表示由衷敬意。他介绍了湘潭大学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丰硕成绩,强调纪检监察学科的设置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主义学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湘潭大学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2013年经中央批准湘潭大学成立中国反腐败研究基地,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首个法治反腐研究平台,开启湘潭大学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光辉历程。湘大纪检监察学科形成了以吴建雄教授为代表,以法学为主,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党史、党建学等多学科参与的法治反腐科研团队,深度参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法治反腐的理论研究、立法创制、法律实施和学科建设,取得诸多成果与重大突破。湘潭大学有幸名列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授权单位之列,这既是难得荣耀与重大机遇,也是艰巨责任与重大挑战。当前我国纪检监察学在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学科基础等方面尚未得到系统研究,对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而言,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与就业方面上均存在现实难题,亟需得到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和影响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瓶颈,需要纪检监察学术共同体精诚合作、共同努力。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交叉法学研究院院长周长军对本次论坛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简要介绍了山东大学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山东大学依托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学等资源,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资历雄厚的专业教师队伍。第一,在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方面,推出一批契合时代需求、聚焦实践问题的学术成果,出版多部著作和教材,以朱福惠教授为代表的多位教师发表多篇相关论文、主持多项重点课题项目。第二,建立多个工作纪检监察科研平台,设立山东大学纪检监察法治研究中心、纪检监察研究中心等多个校级、院级的科研机构。第三,在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层面,初步形成本硕博贯通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为贯彻山东大学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部署,山东大学正在积极整合校内多学科力量,筹备成立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以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水平,推进高素质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希望高校和实务部门不断深化交流合作,共同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贡献力量。

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张红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与会人员表达衷心感谢。她对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和贵州民族大学进行了详细介绍。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由贵州省法学会主管,挂靠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大学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民族大学长期高度重视法学学科和法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为贵州培养大批法治建设人才,为贵州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涌现全国十佳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检察干部、全国模范法官等校友。近年来,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通过平台聚集专家人才,在犯罪预防实践中推动犯罪学发展,将研究成果向应用领域转化,通过平台培养一批青年犯罪学人才,推出一批扎根犯罪学发展前沿、切实解决犯罪预防问题的学术成果。本次论坛以“纪检融合与衔接”为主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前两届论坛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具有创新性、指导性、实践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作为承办单位,将全力做好论坛期间各项工作,以举办本论坛为契机,不断发挥学院学术发展及学科平台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法治化,为繁荣中国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和法治队伍建设作出贡献。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丁泽军向所有参与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本届论坛主题是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研究,是一场思想碰撞,也是一次智慧迸发,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监检衔接成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基础工作和全新研究课题。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年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从制度建设与工作落实在不同层面推进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形成配合有力、制约有效、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完善监检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察、侦查办案质效,净化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贵阳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相关讲话精神,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努力提升我市监检衔接工作水平,在履职实践中做到三要:一要强化协作配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完善证据体系。二要提高办案质效,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办案的衔接、配合和制约。三要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制度。希望本届论坛成为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通过分享研究成果和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以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服务工作实践,共同探寻法治现代化的精髓和要领。

贵阳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谭虎在致辞中说,第一,要切实提高政治思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监检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要切实落实监检衔接机制。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到位,以有效解决在监检衔接配合实践中发生的程序衔接、证据标准、措施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监检衔接配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实际,及时协调、沟通、研判,通过健全完善新的衔接配合制度来推动解决问题。第三,要切实提高干部的素质能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层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干部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意识,通过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探索构建专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主旨发言一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教授俞俊峰担任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的主持人。

《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的主题为《监察法治实践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他提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需要回望来路、总结得失,当下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是纪检监察学科的话语体系问题;第二是纪检监察体制融合问题;第三是纪检作用如何符合功能优化定理;第四是监察机关的组织立法问题;第五是监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表达问题。以上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需要广大同仁的共同努力。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湖南省纪检监察协会常务理事吴建雄的主题为《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机衔接》。他重点谈到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机衔接中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有机衔接的现实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从法治和反腐两个维度对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机衔接作出部署安排,然而现有研究较难回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安排。第二个问题是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衔接的基本内涵。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明确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衔接的主体责任,其二是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衔接的一体构建。第三个问题是监察执法与司法执法有机衔接的逻辑展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构建集中统一、常规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部署。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在制度规范上体现的是监察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法法衔接,这一特性由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决定,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理。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需要思考如何增强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监督的有效性,如何规范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完善监察权的法律程序,如何确保监督权做到最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如何确保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教授门中敬的主题为《政治监督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他提出了政治监督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政治监督的概念范畴。当前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政治监督的概念不统一,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概念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新的、特定的理论内涵,亟待通过学术努力予以概括提炼。第二个问题是政治监督与科层制的关联情况。国家一体机制方能上行下效,快速实现某种政治目标或者行政管理,但无疑会加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程度,中国纪检监察实践需要运用科层制工具,同时也需要解决科层制带来的困境与局限。第三个问题是纪检对党的纪律责任追究与民主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追究的协调统一关系。实践中人大的民主政治监督发挥作用有限,被双管齐下的责任对象存在着协调统一性的直接问题,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第四个问题是政治监督的方式。在精准定责方面,必须进一步细化问责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精准问责,确保问责成果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考验。全面从严治党与政治监督在整体上还存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必须将政治监督全面落实到位,坚持严格、细化、经常务实地做好政治监督。

三、主旨发言二

山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肖金明担任主旨发言第二阶段的主持人。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魏昌东主题为《纪检监察融合:价值、隐忧与法治化完善》。他提出何谓融合、融合到何种程度以及融合导致的权力将如何行使,这是纪检监察学科学者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首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尚未存在明确的制度性设计。其次,在纪检监察融合的价值蕴含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凸显了对党员的党内监督和对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相互配合的重要的价值。再次,纪检监察融合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隐忧:第一个方面是纪检监察法定职能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被混同,从而产生负面效应;第二个方面是纪检监察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被弱化。最后,针对以上隐忧,应当确定纪检监察融合的观念,防止纪检监察措施或者机制的混用,根据纪检监察权力属性,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要防范降等处理,要坚守法治原则,要坚守权力制约的机制体系化,有效消解“监察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常务副部长、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欧爱民的主题为《党纪衔接的二分结构与具体展开》。他提出党纪衔接可分为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在程序衔接方面,可分为正向衔接,反向衔接,一体衔接。正向衔接是由纪律程序到法律程序,这已成为纪法衔接的主要路径;反向衔接是由法律程序到纪律程序,主要包括刑事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程序与纪检审查程序的衔接;一体衔接是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协同调查同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交流,分别作出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体衔接方面,需要与纪律处分进行衔接的责任可概括为刑罚、行政罚和民事责任。刑罚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开除党籍;第二梯度是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三个梯度是警告和开除党籍。行政罚是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科处的法律制裁,可分为政务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三级。在纪律处分和民事处理之间方面,一是违纪是民事行为,在追究党纪责任的同时,还应认定违纪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而剥夺相应的违纪利益;二是认定违纪民事行为有效,但是要追究有关的党纪责任,还应当剥夺违纪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喻少如的主题为《监察法规备案审查的法治监督逻辑及其机制建构》。他围绕着监察法规备案审查及法治监督逻辑展开论述,第一个问题是监察法规备案审查。喻教授从政治角度、法律运行和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并提到监察法规是对党内的监督法规高度融合之后的一种“强政治性”法律规范,此外,还需考虑监察法规监督的法律逻辑、主体、标准、程序和保障机制。第二个问题是备案审查的法治逻辑。备案审查的法治逻辑是“一体监督”。一方面从逻辑起点看,监察法规具有政治和法律二元属性,有关制度如请示报告制度强化了监察法规制定权的政治属性,能够确保和实现党内监察法规制定权的绝对领导,也能够弥补像行政法规、宪法法规等自我立法过程之中外部监督规则的不足。另一方面,政治势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监察法规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因为其可以把党内法规的这一强政治性规范中间的任意性、政策性、革命性的特征都融入到监察规范中。最后还提出内部审查体系应将政治标准和法律标准融合起来,构造双轨统合的监察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程序和专门的人员进行相应管理。

四、分论坛一

(一)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学部教授李蓉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张震在《论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中提出,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的发布,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治国安邦和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依据,形成依据力;从宪法上的监察权到纪检监察行权体现鲜活的工作实践,形成实践力;纪检监察行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通过纪检监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制度力。以上四力,既是建构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也是四个发力点。它们同时保证了中国纪检监察学的自主性和知识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应该进一步研究以上四个基点如何为建构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协同发力。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叶海波在《监察法治“立法下沉”现象的法理反思与规范路径》中提出,监察领域国家立法不足与党内立规丰富形成鲜明对比,在纪检监察领域出现“立法的低位阶”现象,该现象将可能导致以下问题,第一是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改革留下制度空白;第二是对程序正义的实现构成挑战;第三是对监察法律体系提出要求;第四是对法治中国体系构成挑战。针对此现象,第一应当遵循宪制机关法治体系的自身逻辑;第二应当遵循保留原则,监察机关事项由国家立法规定,纪检事项由党内立规规定;第三是立法与立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第四是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在以上原则指引下,通过监察领域的国家立法,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能够凸显法治价值和法治原则。

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韩强报告主题为《深化改革中的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他提到研究该问题存在三部分原因,第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该问题存在关联;第二是经济改革最终必然影响政治改革,需要为改革健全完善相应制度保障体系,这是改革的基本规律;第三是出于党规国法建设完善的自身规律。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对纪检监察改革的领导;二是党纪党规国法在全面从严治党当中如何发挥保障作用;三是改革中如何形成党规与国法的协同机制。在如何加强党规与国法衔接协同的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方面:第一是聚焦深化改革,进行法规体系构建;第二是围绕深化改革形成制度保障合力;第三是干部队伍管理中相关党规和国法之间程序与实体方面的协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姜保忠在《以党的自我革命为引领,加快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中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纪检监察学科承载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国家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纪检监察学科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应以党的自我革命为引领,加快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学科建设既要总结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一般规律,也要归纳中国纪检监察发展的特殊规律;既要借鉴西方监督学等成熟学说,也要汲取本国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既要使纪检监察学科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也要开拓创新,为反腐败斗争这一世界性难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陈若凡在《理论先导还是实践先行?纪检监察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刍议》中提出,纪检监察学与传统学科所面对的现实情况有所区别,内部存在自主意识与交叉意识间的张力,在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不同的发展路径,可通过引入动词哲学的思想,指导纪检监察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当前在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过程中可按照由认识论到本体论的逻辑,坚持以纪检监察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导向,沿着“实践-理论”的路径加以发展。纪检监察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中需要遵循明确指导思想、体系化多层次、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对外交流的基本要求,可使用实验研究与因果推断、大数据方法与机器学习、社会仿真模拟与预测等新兴方法。

在与谈环节,《河南社会科学》编辑王小利,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王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讲师庞远福对上述发言作了与谈点评。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王小利分别对几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和充分肯定,认为张震教授对自主监察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叶海波教授针对纪检监察立法位阶低的问题阐述非常深刻,所提建议具有实用性;韩强院长的论述非常完善,问题意识很强;姜保忠院长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方面的经验实用性非常强,值得学习;陈若凡博士的报告思维非常开阔,但区分实践先导和理论先行的必要性需要考量,标题与摘要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王译表示从立法下沉、动词哲学等词汇中感受到关键词背后蕴含的学术底蕴,他提出叶老师、张老师和韩老师均涉及衔接问题,现有规范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主要表现在加强《监察法》和《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乃至《民法典》之间的衔接配套工作上,感谢几位老师提供的诸多宝贵思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讲师庞远福对于几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提到张老师梳理了相关条文的变迁以及变迁背后的监察制度改革,揭示出其辩证规律;叶老师所阐述的监察领域立法下沉现象原因仍需考究;韩老师所讲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加强党深化改革的领导,在立法当中如何对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进行表达,可能要形成一套相对表达周延的清晰的规则;姜老师提到了学科建设与纪检监察制度之间的关系,涉及纪检监察领域的人才培养等问题;陈博士的论文引用了动词哲学知识体系,区分实践先导和理论先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仍需考量。

(二)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段占朝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廖秀健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完善研究》中指出,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早期发现和有效处理来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我国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源头治理探索阶段,第二阶段是体制改革创新阶段,第三阶段是智能技术应用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与发展,我国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产生了诸多成效,然而当前机制仍存在不足,主要包括缺乏完备风险预警机制、腐败惩治机制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从强化事前监督、加大腐败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调查、完善腐败治理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意识培育、深入推进反腐败宣传工作七个方面完善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

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副院长、教授塔娜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下的纪法程序贯通》中提出,作为“纪法贯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法程序贯通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就整体而言,纪法程序贯通是指纪律审查程序和监察调查程序并行不悖、一体运行。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下的纪法程序贯通面临较多问题挑战:既有因理论误解产生的批评性观点,也有制度缺陷造成的实践阻碍。对于认识分歧,应当通过理论探讨,深化对纪检监察体制运行模式的认识,回应不适当的批评性意见;对于制度缺陷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纪法程序贯通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制约,健全纪法程序制度落实机制,为实现纪法程序贯通提供推动力量。

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袁柏顺在《关于纪监“融合”相关理论问题》中提出,纪监“融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还需作进一步思考,纪检监察较难以用“融合”予以描述,首先,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政治监督机关与反腐败调查机关不具有相同性;其次,两者在地位上存在差异,纪检与监察之间的地位并不对等,整合资源不能称之为融合;最后,基于政治和法治互异的逻辑关系,纪监也难以实现融合。但是,放眼全世界反腐败历史,纪监融合存在一定合理性,且适合我国国情,腐败与反腐败属于持续性博弈,应当采取多种治理方式。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副教授陈巧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审协同监督机制完善对策》中提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作为推动腐败治理重要力量的国家审计,应当发挥与监察的协同作用助力反腐进程,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当前,审计与监察从部门设置、监督关系和工作流程等领域,均具备开展协同监督的前提条件。但是审计与监察的协同监督仍存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障碍,因此需要在强化纪审协同制度供给、细化审计与监察的协同监督制度整合纪审协同信息资源、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审计干部队伍等层面予以破解。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韩旭在《区块链治理腐败的应用机理与法律规制》中提出,面对腐败治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传统人工模式和技术反腐手段无法有效适应腐败治理的新需求。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技术反腐更新升级提供了契机。数据铁笼是区块链技术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的新科技,也是“区块链+纪检监察”的产物。通过分析区块链技术反腐的应用功能,考察贵州省数据铁笼的运行场景,尝试总结数据铁笼的成功案例和推广经验。与此同时,区块链的应用也会在法律秩序、反腐机制、数据安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挑战。因而亟需健全法律规制手段,促进区块链技术反腐从初步实践走向成熟完善。

在与谈环节,广西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教授段海风,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叶正国,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聂辛东对上述发言作了与谈点评。

广西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教授段海风对几位发言人的内容予以总结,塔娜老师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提到了如何实现纪法贯通,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袁老师对纪检监察融合一词提出的质疑也言之成理,标题若能结合相关文件纲领,可能会更加有新意;廖老师的文章给予很多启发,若能紧扣预警联动这个关键词,再通过实践材料和模型设计展示,将能形成有冲击力的大作;韩老师提及如何结合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提升惩治力量,让人耳目一新。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叶正国认为各位老师的文章思路清晰、选题前沿、体系性较强,提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对现有的党内法规研究提出了一个更大的挑战,或者说更加尖锐的一个问题,需要研究应当怎么回应这一现实问题。另外研究党内法规的过程当中体会到,不论是党内法规还是纪检监察都跟党密切相关,而党是具有一个非常强的实践性的政党,因此,站在党管干部或者党对国家治理这种视角上来看待问题,可能比纯粹的从法学的角度看待这些问题又有新的不同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聂辛东认为廖教授的发言主题很重要,研究腐败预防的惩治和联动机制具有工具意义,但是其价值意义和思想意义还需完善;在点评塔教授的发言时分析了行文在实践和理论研究过程中存在撕裂感的原因,并建议在文章中先写理论争议,通过理论问题分析引出实践争议;认为袁主任所提及的纪监融合应当采取“融合”中的最上层次概念——“协调”;认为陈教授的文章选题很有意义,并对于陈教授的文章提出修改建议,文章尚存在标题未能凸显问题、未能实现写作目的、内容与小标题存在偏差等问题,还可进一步发掘文章核心问题。

五、分论坛二

(一)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喻少如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建芹报告的主题为《数字化时代党的监督法规法典化问题》。她以数字纪检、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介绍了数字化转型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理论与实践,数字技术赋能与纪检监察数字系统技术转型,进而阐述了数字技术赋能与数字纪检的制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党的监督类法规体系的法典化问题及其前景,其中核心问题在于数字纪检对传统中国和当今中国分别存在的独特意义,以及数字纪检的法治界限。同时提出在大数据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过程中,需要面对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海量基础监督数据的对接和处理,即将静态的法规范同动态的监督行为有限融合的问题,就目前的制度实践来看,权责清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桥梁,发挥着贯通数字纪检、监察法治数字化的重要作用。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钱宁峰在《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关系的宪法定位及其具体化》中提出,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7条首次增加了不确定法律概念“执法部门”。《宪法》和《监察法》所确定的“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从宪法意图来看,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具有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决定权和执行权、移送权和查处权、主办权和协助权三对权力组合之中。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完善方向是法律化、程序化和组织化。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宪法定位,并使之具体化。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徐翔在《新<立法法>视域下监察法律体系的完善路径探索》中提出,2023年《立法法》最新修改的重点之一在于赋予监察机关立法权,推动监察法律体系完善。自2018年《监察法》问世至今,已然初步形成了以《监察法》为根本指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内部监察法规为内容的监察法律体系。通过研究发现,该法律体系仍存在规范用语模糊、部分监察领域立法缺失、监察立法碎片化、监察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衔接性弱等问题。新《立法法》对监察法律体系既造成了正面影响,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合理利用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增强监察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加强监察法律法规内外部的系统衔接等措施,以期完善中国监察法律体系,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

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学院教务部教研组组长、讲师班伟报告的主题为《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她从写作目的、内容和方式三方面论述写作思路。首先在写作目的方面,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新型的学科和交叉学科,文章契合纪检监察学科发展方向,因此文章主题确定为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其次在写作内容方面,文章主要从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价值诠释、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依据、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存在主要问题及现实优化路径展开论述。最后在写作方式方面,通过搜集结合各省、各级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了解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根据会议精神要求撰写文章,切实有效的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认为应当打造“阳光网站”公开模式,将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纳入诉讼体系,从而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程序化。

黑龙江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于佳倩在《“法法衔接”视域下从宽处罚建议的双重属性及其规范审查》中提出,《监察法》在职务犯罪治理领域的适用及其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逐渐成为法学以及监察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实践中也在不断的探索建立和完善法法衔接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但囿于立法对从宽处罚建议的概括性规定以及监察机关的特殊职能设定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出发,重新审视从宽处罚建议的内涵和定位,正视监察从宽建议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差异。文章也主要从国家监察的政治属性与刑事司法的程序性两方面展开论述,主张对从宽处罚建议进行司法回应的同时,必须始终强调坚持监察权行使的边界。

在与谈环节,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伟琦,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周航,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建芹对上述发言作了与谈点评。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伟琦表示此次论坛使其感受颇深,并用12个字进行概括,即问题意识、立意高远和实践导向,认为文章首先要有问题意识,只有提出了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其次还要立意高远,立意高远与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了所讨论问题的价值大小,最后文章应有实践导向性,其对各位专家学者文章能够解决真正的现实问题这一点表示了充分肯定。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周航认为各位老师的文章立意高远,具有现实意义,围绕着怎么样处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监察中心主义问题的应然和实然状态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整体性推进的影响提出了几点思考。其中提到班伟老师写的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文章非常符合现实需要,因为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某些信息、指导性案例内容不具体,认定逻辑、认定方式及方法程序不明确,就容易让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疑问,不仅可能损害相关国家机关权威,还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建芹认为中国式现代化是解决目前纪检监察难题、理解反腐政策的关键。反腐败工作是一个持久战,纪检监察学科作为一级学科,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进行建设,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而是要学习借鉴经验,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二)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刘军平主持。

广州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副主编董石桃报告主题为《数字技术驱动三不腐一体推进》。他提出数字化监督体系构建本质是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内在逻辑可概括为“技术执行的结构整合”。技术推动组织结构转变,进而赋能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是“结构整合”,而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整合”是组织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整体性治理是“在对政府组织的分部化、管理的碎片化和公共服务的裂解性”进行反思与修正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全新治理模式。“结构整合”是组织性力量,技术赋能组织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组织的结构整合方能实现。从技术和组织关系视角出发,他提出分析数字化监督体系构建的“技术执行的结构整合”框架,一是信息整合,包括信息广度和深度的整合,意在破除信息不对称、信息碎片化带来的监督难题;二是职能整合,旨在通过机构重塑与流程再造化解部门职能交叉、职能碎片化的问题;三是制度整合,表现在制度建设与落实上,保证上级目标的准确性,落实各监督主体责任。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邓欣在《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中提出,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是反腐败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法律法规均对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衔接提出了具体规定,为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衔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为突破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衔接中的瓶颈,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各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各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在立法层面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设。同时,还需要规范责任调查和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拓展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充实纪检监察与检察程序衔接的法律依据,为其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宋双在《党内法规司法适用完善路径研究——基于231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中提出,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本质上是其外溢效应在司法领域的显现。党内法规融入司法活动,应当在保持党内法规独立性、特殊性的基础上遵循司法活动程序与规范要求,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应当遵循出场逻辑与生成逻辑。党内法规的直接适用,常见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领域,具有行为模式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有具体不利后果的特征。当党内法规的直接适用出现困难,或因未对所涉权利义务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的,需要将党内法规予以变通,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若党内法规司法适用在全局上要实现逻辑闭环,必须遵循正当程序适用党内法规、以制度性程序推进活动开展,最大化保障活动的规范性、正当性、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在人民群众观念中形成可预测的预期与司法精神。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刘芩在《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中提出,监检衔接中的提前介入是将证据标准端口前移、指控证明压力向前传导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介入案件范围,确保介入工作质效。在监检衔接中的互涉案件办理上,监察机关审理部门适宜作为统筹主体。在监检衔接中的线索移送上,明确共性异议的处理原则,建立“同级管辖优先,主要犯罪地必要”的原则以解决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异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从腐败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建立线索移送双向机制,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在一定期限内反馈处置情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线索可适用监察机关线索初查期限、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线索可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减半执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长江在《监检衔接制度的完善:基于先行拘留功能二元对立的展开》中提出,由于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缺乏梯度性设置,“不必要的关远好过错误的放”成为权力主体规避责任的惯常思维。由于前端困境未能解决,导致在监检程序衔接制度安排上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立法者未能察觉到调查留置的必要性问题;第二,立法者也未考虑到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清,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妨害诉讼可能性降低等情形。先行拘留的实用功能出现二分,其作为羁押衔接措施的面相与制度的价值预设背离。在比例原则要求之下,需寻求权利克减的最佳路径,确保羁押措施适用上的谦抑性。同时,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对强制措施类型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在先行拘留期满前作出最终决定。方能实现价值统摄下的功能优化。

在与谈环节,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瞿目,《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陈曲,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讲师刘子怡对上述发言作了与谈点评。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瞿目在评议中表示,数字技术运用于反腐败治理领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思路,分析数字技术赋能腐败治理,必须克服以结果为导向的单一视角,注重数字化监督运行中技术与组织互动的过程机制分析。随着实践发展,监检衔接领域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中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之难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着力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及协调、衔接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陈曲在展开评议中对论文集编撰文章表示肯定,监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纪检监察是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宝贵经验,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讲师刘子怡在展开评议中表示,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数字监督机制正面临着传统方法与现代技术相融合的契机。传统执行监督的方式在长效性与协作性方面存在短板,且监督执行的保障措施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纪检监察领域,智能技术能否办理或者说是否已经在扮演辅助决策的角色,以及在是否会引发数据风险算法风险与伦理风险、是否影响纪检监察法价值的实现,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六、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常务副部长、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欧爱民主持。现场对第三届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优秀论文获奖代表进行表彰和颁奖,并举行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学术委员会与秘书处成立仪式,选任聂辛东为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威海)教授朱福惠,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袁柏顺对本届论坛作了总结性发言,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朱军代表下届会议承办方对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诚挚邀请。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威海)教授朱福惠对全体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谈了几点体会,他指出本次论坛会议所发生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纪检监察学科在今年实现突破,有6所高校获得了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点,法学院须做好增加纪检监察的相关配套工作。第二个变化是今年纪检监察学的相关论文成果相较于去年有大幅度增长,相关论文应当保持较好政治定力,以防范相关风险。第三个变化是参与论坛的青年老师比例增多,这属于较好的发展趋势和变化。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体系,其持续、长久发展值得我们不断去探索。

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袁柏顺对于本次论坛的圆满召开和纪检监察学科的辉煌前景表示祝贺。他谈到几点感想,第一是纪检监察学科尚未形成知识体系,呼吁大家采用多学科、交叉学科、跨学科的方式共同参与到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工作中。第二是纪检监察学科的实践性较强,纪检监察学科研究应当走向实践。第三是纪检监察学科前景向好,期待纪检监察学科的知识体系在我国蓬勃发展。

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朱军作为下届会议承办方代表,对于河南大学进行简要介绍,并诚挚邀请各位专家老师明年莅临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进行交流思想、碰撞观点、传经送宝。

附:第三届全国纪检监察学术前沿论坛获奖名单

一等奖:

陈若凡:《理论先导还是实践先行?——纪检监察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刍议》

宋双、陶禹廷:《党内法规司法适用完善路径研究——基于231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二等奖:

塔娜:《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下的纪法程序贯通》

陈巧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审协同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王芬余、石珊珊:《监检衔接下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制与完善》

三等奖:

王宗玲:《四种形态视角下的受贿犯罪非罪化处置》

张惠茹:《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律师介入程序研究》

郝钰凯:《论监察调查二重构造视角下的纪法贯通实现路径》

刘芩:《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优秀奖:

李炎煌:《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贯通问题探究》

李嘉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现实困境及其纾解》

余长江:《监检衔接制度的完善:基于先行拘留功能二元对立的展开》

徐翔、胡长锁、张新宁:《新<立法法>视域下监察法律体系的完善路径探索》

赵科伟、石顺:《大数据下职务犯罪电子证据取证的监检衔接机制研究》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