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来到开班第二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刑辩骄子们经过第一天的学习,领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和刑事司法实务专家的精彩授课(开班第一日: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燃动法大!),以更加饱满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第二天火热的课程学习中,包括罗翔教授授课、刑事司法实务专家授课、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微沙龙、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辩护微沙龙、商事犯罪案件办理实务论坛等五个环节。让我们一起感受在法大刑辩班的超燃一日!
一罗翔教授授课:《法定犯的理论与辩护——以经济犯罪为切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以《法定犯的理论与辩护——以经济犯罪为切入》为主题授课,用一贯幽默生动的语言风格将自己参与的刑事案件、经历的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趣事向学员娓娓道来,从法定犯的理论根基出发体系性联结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在金句频出、高级感满满的授课中引导学员深度思考法定犯案件在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上的出罪可能性。罗翔教授强调要以做学术研究的态度来办理刑事案件,保持常学常新、追根问底的学术精神,以此形成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并在心中始终保持对公平和正义的坚守和追求。
罗翔教授对学员们说,法律工作者应当一直行走于对公正“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不懈追求之路上,保持对法的敬仰与对正义的信念,刑事辩护人更要担当起“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生”的使命感、责任感。在接下来的刑辩课程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将继续为各位律师学员带来精彩授课,致力于推动建设懂法理、明事理、讲情理的高质量刑事辩护人才队伍。
二刑事司法实务专家授课:《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若干实务问题》
刑辩班邀请刑事司法实务专家以“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若干实务问题”为主题在下午授课。
第一,何为刑事司法解释?实务界经常出现的错误是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混为一谈。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明显不同,更遑论法律适用答复、复函;此外,司法解释可以而且应当作为裁判依据,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通常只是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第二,为什么在刑事审判领域经常出现联合刑事司法解释?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新近十余年来,“两高”形成了制发联合刑法司法解释的惯例,仅有个别司法解释采取单独制发的形式;而且,对于此前系最高人民法院一家单独制发的不少司法解释,也通过“废旧立新”实现联合解释。第三,如何把握立法精神?以“扒窃”为例,“与身体有接触”更符合语义也更为符合立法精神。不过,把握立法精神并不排斥与时俱进。辩护人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反向思考,判断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第四,如何对待法条?首先,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其次,防范法条虚无主义。第五,如何实现法理情统一?辩护人应当尽责履职,不要动不动认罪认罚,辩护时要考虑老百姓、法律职业共同体都能接受的法理。“大道至简”,与最大多数人的理念一致,就能为更多人接受。第六,如何确保逻辑体系周全?这不仅要做到法条逻辑自洽,还要注重部门法的平衡,尤其是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差异、刑法与民法的差异。第七,如何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其本质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例如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第八,如何融合刑法功能与刑法谦抑?例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是否不问数额、情节一律入罪,是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以及宽严相济政策在个罪中具体如何适用等。针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从历史、比较、司法的视角探讨,盗窃虚拟财产原则上宜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三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微沙龙
本次刑事辩护微沙龙由第四组进行精彩汇报,助教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担任主持,三位律师学员上台分享走私犯罪案件办理经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凡学员汇报了一起“家族式”钻石走私案件,提出包税型走私案件中货主主从犯身份的认定问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法律意见并及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最终获得认罪认罚实报实销、一人不起诉、一人缓刑、一人法定最低刑的结果,引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具有自我认知和自我定位,既要坚持无罪辩护又要及时转变策略选择协商性认罪认罚,强调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有所坚持有所妥协,将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标学员以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做主题汇报,指出《走私案件意见》与《毒品案件意见》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情形下如何认定的适用嫌隙,认为客观归罪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可能导致对行为人畸重量刑,给辩护人带来出罪难的辩护困局,抛出实务中存在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推定规则是否允许反证的辩护焦点。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蔡雨安学员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为主题,为大家分享了一起走私境外象牙入境的案例,详述案件行为人存在的立功情节和犯罪认定问题,形成“出售人未到案无法认定行为人购买象牙”“未保留行为人配偶应有份额财产”的辩护思路,最终将一审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逆转为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现了辩护目的和辩护效果。
四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辩护微沙龙
第六组学员为大家带来“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辩护微沙龙”,由助教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徐永伟老师和第六组组长、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勇学员主持,五位律师学员分享其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安太星学员分享了他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些思考和想法,他对于职务犯罪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的分享,既有对职务犯罪相关规定的扎实掌握,语言表达上亦不乏风趣幽默。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宁学员以侦查阶段商业贿赂案件辩护为主题,提出了“以退为进”“外部抓取”“压力转移”的思路,主张与办案机关进行非对抗式协商辩护,并在秘密侦查阶段如何获取其他外围有利信息,进而得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庞瑾鲁学员以受害公司的视角为切入点,从“控方概念的重新界定”“充分了解受害公司需求”“和受害公司不同阶段的协商需求”三个方面分析了如何展开商事犯罪的协商式辩护。
国浩(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代平学员首先表明了自己对刑事辩护的热爱与信心,继而从《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修改为基础,指出金融机构人员受贿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应当根据是否有职权的对价、非法利益与经营获利是否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经营范围是否相同等识别要点予以界分。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中心主任王熙城学员将有效辩护类比为一项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应当做好“施工图”,从解读背景入手,再试探火力、望闻问切,然后确定进攻方案,并在其中“大胆质疑、小心求证”“权衡利弊、抓大放小”“用好政策、打好组合拳”,最后通过换位思考、以打促和,从而确保三效果相统一。五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案件办理实务论坛
晚间举行商事犯罪案件办理实务论坛,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主持,三位发言嘉宾和三位与谈学员共同分享了其办理实务案件的宝贵经验。
在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以刑法内部原则间存在的张力和悖论为切入,论述了解释立场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影响。他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等几组罪名关系切入,强调在刑事案件中应避免以罪刑均衡取代罪刑法定立场。同时,在罪刑均衡内部,当面临客观均衡与主观均衡、追求全面打击和避免过度打击等立场的矛盾时,也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选择正确的辩护与解释立场。罗翔教授指出,不能仅把法律作为简单的逻辑运算,将刑法适用当作任意搭建的乐高积木,法律应为脆弱的人性提供休息之地,刑法的过度运用必须得到限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素娟庭长从非法集资罪的审计报告适用和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非法经营罪中非法出版物的理解,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否欠税的实质审查,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的审查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企合规整改的审查,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中公司高管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行为定性九个角度出发,结合典型商事犯罪罪名的立法修改和裁判案例,对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和证据规则予以分享。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新环老师首先介绍典型的商刑交叉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紧接着以平台高收低卖、利用租金贷、依房养老房贷等新型黑灰产业模式,探讨平台参与的三角诈骗规制模式。最后结合个人办案经验,主张商事诈骗犯罪应采取“有钱还钱,没钱坐牢”的治理模式,刑法设罪应为权衡冲突利益后不得已的举措,司法适用过程应拨开重重迷雾,抓牢行为定性的主线,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在与谈环节,三名律师学员根据自身的商事犯罪辩护经验,分享交流了大量心得体会。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法学博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学员学员结合自己团队多年来办理的商事犯罪案件辩护经验出发,结合两天的学习感悟,总结出办好这类案件的五大关键能力:第一,深入了解涉案相关商业模式的洞察能力。第二,具备跨专业跨学科融会贯通的运用能力。第三,加强法律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把握能力。第四,提升有关类案刑民行体系性检索的研究能力。第五,要具有勇于反思、挑战权威的思辨能力。最后,她指出商事领域相关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如同变幻莫测的海洋,律师必须像勇敢的航海家,要不断学习才能识别风浪,要与时俱进才能驾驭潮流,要追求卓越才能保持领先。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张经中学员在聆听了罗翔教授、宋素娟庭长、王新环老师精彩发言后,结合执业15年以来办理的多起商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经验,分享了商事犯罪辩护三点心得。第一,抱有“热情”。对刑事辩护要有热情,在办理案件中找到激情。律师认真努力辩护后,面对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时,不要被打倒,要越挫越勇,要坚持。要有“法治天下”的梦想,也要有“铁肩担道义”的斗志。第二,不断学习。商事犯罪中行业特点特别明显,要充分了解行业商业模式,要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深入学习,研究行业特点和规则,了解行话。先了解社会,才能了解正义。如果仅懂法律,不懂行业,做不好商事犯罪辩护。第三,善于“借力”。商事犯罪案件中会存在很多专业报告,如价格、损失评估、鉴定意见、财务审计、商业秘密鉴定报告等等,这些专业报告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到非常重要作用。要善于寻求专业人士意见,对这些专业报告进行甄别,提出专家意见。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于靖民学员借助典型案例深度反思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之间的博弈关系,提出可以用裁判结果、量刑结论的不自洽来反推论证过程的不真实性和不可接受性,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任何证明无罪、罪轻的事实的辩护模式,具体阐述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运行实践中常见的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方法,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翻主观推定实现实体反证出罪。商事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更要抓住法益侵害的实质出罪逻辑,坚持出罪辩护中刑法最后保障性,使得刑事辩护的逻辑更加完善、更有信服力,形成完整的辩护闭环。
“汇超一流刑辩教学资源、育新时代刑辩领军英才”,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第二日课程持续火热,在未来的三天时间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将继续以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用心细致的管理服务,为律师学员打造刑辩学习和交流平台,敬请期待我们4月14日的重磅课程!
来源: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