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成功举办八届,成为全国法院推进应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平台。2023年度的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优秀案例585篇,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将其中代表我国当前司法裁判和应用法学理论研究较高水平的20篇一等奖稿件编辑出版,最大化地发挥优秀案例评析的作用和价值,推动其成为鲜活的法治建设资源。这些案例内容涉及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各审判执行领域,法律适用准确、论证说理充分、逻辑清晰严谨,具有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生动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智慧成果,对立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指导审判实践和丰富法律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收录一等奖案例明细
何某某、赵某诉上海市某妇婴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个人关于冷冻胚胎权利的界定与限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宋东来 狄茹馨
广东省深圳市万某发展有限公司诉金某公司、第三人邱某某合同纠纷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适用和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力的限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芳
中国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刑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及相对方民事责任的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韩耀斌 李超男
沈某某诉高某某、李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基于婚外情对网络主播进行大额打赏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 治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
鲁某某、王某甲等人与东莞市柯某清洁有限公司、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方圆
何某某诉浙江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进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丹 赵洋洋
林某与申某快递有限公司、南宁市超某快递有限公司、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特许加盟模式下快递交通事故中特许人替代责任及各方当事人的对外侵权责任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赵元松
赵某甲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遗产管理纠纷案——《民法典》中民政部门之遗产管理人角色的定位、难题及出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宋 毅 史智军
杨某甲诉杨某乙、刘某某等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遗嘱设立居住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 琳 黄慧婧
陈某甲、陈某乙诉国家能某集团龙某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自甘风险情形下责任分配及其限度的司法考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 艳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茜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邱 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任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段莉琼 谭静宜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青岛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能否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被保险人“组成人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尹哲璇
北京市丰台区源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沙某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衔接以及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审查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 亮 林晨晖
某科技公司诉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涉嫌人工干预策略侵权的算法鉴定与利益衡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陈昶屹 刘思鹭
蒙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判定规则及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陶 钧
深圳市滨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世发
石某某污染环境案——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逻辑基础与司法审查标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银亮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叶春花 马新蕾
不予撤销苏某某缓刑案——撤销缓刑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路径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余友斌
张某某诉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案——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 霞 肖珊珊 程晓丽
周某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数字政府建设中不履行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职责的司法认定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程 媛
获奖案例评语(节选)
沈某某诉高某某、李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基于婚外情对网络主播进行大额打赏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 治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
【获奖评语】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问题。本案即属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典型纠纷情形,类似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对于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行为,至今未有定论。本案中,审理法院没有按照单一法律关系作出“一刀切”式的认定,而是在具体分析、深刻理解网络打赏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区分网络用户与平台、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首先,将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对于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提出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受拘束意思表示、双方是否约定负担义务对价以及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制,将二者之间打赏关系认定为赠与行为,进而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定该赠与行为效力的标准。该判决拨开了看似纷繁复杂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神秘面纱,作出了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同时实现了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避免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将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赠与合同,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基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引导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本案不仅在裁判观点和法律适用层面为此后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照,同时其秉持的司法政策立场也值得赞同,即面对新类型案件时,人民法院裁判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仅应在个案中定分止争,还应通过司法裁判明晰行为界限,引领社会价值导向。
何某某、赵某诉上海市某妇婴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个人关于冷冻胚胎权利的界定与限制
编写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宋东来 狄茹馨
【获奖评语】
《民法典》实施前后,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个人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的纠纷。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虽以司法案例方式肯定了个人对于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利,但个人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是否就等同于个人可以直接占有和保存冷冻胚胎,不无争议。现行民事法律对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胚胎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对开展与人类基因、胚胎等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行为限制,要求此类活动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受理的个人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件,在借鉴类案先例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接受人工辅助生殖的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但又认为个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受到必要限制,不支持个人享有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的权利,其审理结果充分尊重了冷冻胚胎的生物属性和伦理属性,兼顾了私权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化解类案纠纷的思考总结与规则完善,颇具指导价值。
何某某诉浙江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进路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丹 赵洋洋
【获奖评语】
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如专车代驾、外卖配送、网络主播等,传统用工关系中的“企业+员工”劳动关系逐渐被“平台+个人”的劳动方式所取代,用工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从属性特征被不断弱化。互联网平台也通过各种形式的创新,如要求劳动者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再与其签订承揽合同等,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经济下如何合理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保障数字经济国家战略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更为特殊的是,互联网平台将配送业务发包给其他企业,其形式上未直接与劳动者形成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对于填补法律空白、统一裁判尺度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一,尽管从形式上看,互联网平台与何某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第二,在用工中,互联网平台以要求从业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在协议中对关系性质进行事先约定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裁判说理清晰全面且富有逻辑,案件注解从理论到实践,分析深入透彻,案件处理贯彻“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意识,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以上内容节选自《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专辑(二〇二三)》一书,更多案例分析内容详见纸质图书原文。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