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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永华汽车公司一车二卖,旧车作新车卖

发布时间 : 2024-03-14 浏览量 : 1093

情况概述:2023年1月初,彭耀庭经人介绍想在娄底市永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哈弗牌车,遂与永华汽车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就车辆型号、颜色、价款、保险、手续费等进行了协商,并予以了确定。彭耀庭于2023年1月6日与永华汽车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当天即向永华汽车公司交纳全部购车款,购买了哈弗M6自动精英型汽车,该公司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绝无泡水、事故、试营等情况。彭耀庭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首次维保时发现,其购买的车辆在2022年8月8日存在一条车辆维修的记录,询问后才知道该车曾经登记在案外人曾月华的名下,其也与永华汽车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于2022年7月31日开具了完税发票。彭耀庭这才明白其购买的车辆曾被永华汽车公司卖给他人。更令彭耀庭气愤的是,车辆在2022年8月8日进行了维修将车辆稳定系统及制动液进行了更换,维修单上送修的原因是索赔。


彭耀庭认为,永华汽车公司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以次充好,故意隐瞒车辆在未交付给其时,即已被买卖、维修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彭耀庭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彭耀庭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永华汽车公司的故意欺骗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彭耀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永华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购车经过:2023年1月2日,到娄底永华看车,谭姓销售员接待,因当时哈弗M6自动精英型店内挂牌指导价祼车81900元,谈至指导销售优惠15000元。1月3日再次到店谈价,因为同学家有两台哈弗车的作老客户介绍,最后优惠至整车全包80800元(含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车辆装饰费),交定金2000元订购该车型车辆,此时销售员都说该车型车辆充足,黑色白色任选。1月6日,我去提车时销售称该款车只有展厅的两辆白色车,黑色车除一辆已开票销售给他人的外,没有现车。且白色的也只有销售给我的这一辆2022年6月出厂的,另一2022年12月出厂的白色车已被人预定并且和我同一天提车。因该车为2022年6月出厂,已经库存很久,我要求更换车辆机油并给出更多优惠,谭姓销售员上报后同意,在最终验车环节,发现右边大灯边框油漆有印痕,再次要求换车。销售仍以无现车为由,愿意把赠品升级为前后双摄行车记录仪并个人补贴88元红包达成交易。至止均未提及任何关于该车有过开票销售和维修升级的情况。(经询问同天提同款车的顾客,价款也是80800元)


车辆真实情况发现经过:提车后,正常使用至2023年4月18日,车辆行驶里程达到首保要求,我用哈弗智家APP预约至娄底湘阳路娄底永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首保。到店后服务员登记交车后我上二楼休息,刚坐下,打开APP查询车辆维保情况时(之前未详细使用该APP),发现APP的维保记录已显示有一条维保记录,仔细看才发现该记录的维保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连忙找到前台询问情况,前台查看记录后第一时间是告诉我之前到店进行过维保。我告知她我的购车时间是2023年1月6日,前台才反映说该车做过维保升级。上报后再给我反馈情况。我随即把该情况告知谭姓销售,让其给解释,他说反馈后让售后经理联系后无下文。于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12315了解的调查情况:12315收到该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娄底永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同曾姓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22年7月31日正式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该车销售给他。在开具发票后2022年8月10日按照厂家要求对该车辆进行了车辆稳定控制系统升级,更换了控制单元和制动液。但该情况并未如实告知最终购买该车的消费者。


调解情况:2023年7月18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经检大队组织调解,永华汽车的代表会上表示未告知消费者该车的实际情况确是他方过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只愿意送2000元保养卷给消费者做为补偿。因消费者不接受该条件而未达成最终调解。目前,销售方已经把该车在2022年8月10日的维保记录偷偷删除。APP上已看不到该条维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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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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