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物业公司强收装修押金且迟迟不退的权力?丨九派时评
据《长江日报》报道,近日,武汉江夏区中海光谷锦城小区商户王先生在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了一件烦心事:商铺卫生间堵塞准备换一根下水管,物业收了5000元装修押金。物业工作人员现场承诺验收后3天退还,交钱后却变成了45个工作日退还。
“只是换一根下水管,算什么装修?”王先生的困惑和质疑,刺破了该物业公司强收装修押金的私利本质——说是为了维护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实则全部为了维护物业公司的私利需求。不交装修押金就无法动工,交了装修押金则被物业公司挪作私用,不仅能拖就拖该退不退,甚至要求直接冲抵物业费,此类乱象早已司空见惯。
事实上,法律从未赋予物业公司强收业主装修押金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换言之,业主需要装修,对物业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既不需要物业公司批准,更不需要向物业公司交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本身于法无据。
只不过,法律也没有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做出禁止性规定。作为民事行为,只要业主和物业公司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装修押金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这种约定是有效的。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往往是基于其相对强势的地位,并且经常采取不让装修、断水断电等措施予以胁迫,装修押金的收取因此并非双方友好协商之真意表示。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就算装修押金写进了相关协议,业主也完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请求撤销该约定,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押金,承担利息损失。物业公司拖欠装修押金迟迟不予退还,业主更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任由物业公司随意拿捏,完全颠倒了服务者与被服务者该有的本分。
当然,个体业主去跟物业公司维权,总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不仅法律程序通常比较冗长,可能还要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这恐怕也是物业公司以各种胁迫手段肆意收取装修押金并且动辄拖延退还时间的底气所在。要改变这种普遍性的乱象,需要相关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作为,不仅是及时介入帮助解决个案,更要想办法给类似现象立规矩、定制度。
装修押金,物业公司可不可以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什么情况下不能收?收取的标准如何限制?装修押金应否存入专用账户?如何杜绝物业公司将装修押金当成自有资金随意挪用?应当何时予以退还?如果未能及时退还,应该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凡此种种,相关部门很有必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标准,规范装修押金的大量收取,杜绝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
具体到本案,换一根下水管,居然被要求交纳5000元装修押金,不交钱就断电胁迫,交了钱却迟迟不退还,长期免费占用他人资金,这不仅破坏了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涉嫌强买强卖,应当依法受到惩处。
来源:九派新闻文(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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