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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借过钱却被法院通知还款几百万元

发布时间 : 2022-08-31 浏览量 : 786

 

“授权委托书上不是我签的名。”2021年12月的一天,一个女人急匆匆跑到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求助,称自己被法院通知要求还款几百万元,但她并没有向他人借过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的一天,周女士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她丈夫金某借款几百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夫妻的财产。

 

周女士蒙了。结婚十多年来,丈夫一直在外面跑工程,她留在老家工作、带孩子。虽然是夫妻,但因两人分隔两地、鲜少见面,平时的交流也少,经济都是独立的,自己怎么就成共同借款人了呢?

 

原来,多年前金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余万元。金某原打算工程一完工就把钱还上,谁知中途出了问题。后来徐某将金某和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还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组织了调解。金某为争取调解成功,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指出,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担任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是周女士的签名。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却莫名背上了几百万元的债务,周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未被采纳。之后,她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此案属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所以她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无奈之下,周女士向桐庐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桐庐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按照周女士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那么,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签名是怎么来的?难道周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承办检察官马上向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咨询笔迹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检材要求。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的鉴定人员提出,周女士未提供与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对应时间相近的笔迹材料,需要再度搜集和提交合适的样本才能进行笔迹鉴定。

 

承办检察官和周女士沟通后,引导其回忆在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同时期内有无发生重大事项。幸好周女士回忆起她在那段时间刚好买过房,并最终找到了购房合同等材料。

 

鉴定人员经研判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这份材料从文件形成方式、时间、签名字迹、数量等方面均符合要求,样本较充分且全面。桐庐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遂于今年3月19日将授权委托书及周女士后续提供的合同签名等十余份笔迹样本,提交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人员经过详细检验,发现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签名字迹的书写过程中存在部分笔画不自然现象,同时在书写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相对于上述不自然现象的自然书写特征。鉴定人员将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的签名字迹与样本比对后发现,两者虽外形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运笔特征、连笔特征、笔顺特征、字间组合特征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

 

3月28日,杭州市检察院出具倾向认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处周女士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周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面对这一结果,金某终于承认,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是他假冒了妻子的签名。根据上述鉴定意见,桐庐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听证。6月初,经过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深入、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周女士与出借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女士对案涉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至此,周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7月底,该案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今年上半年全省优质案件。

 

承办检察官提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金某借款390万元即属于此类情况,而徐某也不能证明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周女士不承担该笔债务。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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