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为民特推

吴丹红律师:关于江西高院投诉的申辩

发布时间 : 2023-04-28 浏览量 : 5254

近日有网友贴出北京律协的立案通知,引发关注。
2023年4月23日北京律协立案通知说明,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市友邦所吴丹红律师涉嫌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相关情况,现该案相关材料已移送北京律协处理。该函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某某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吴老丝”、微信公号“天下说法”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等违规行为。

经研究,本会决定对吴丹红律师立案调查……

吴丹红律师:关于江西高院投诉的申辩

北京市律师协会:

日前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的京律协立[2023]第 146 号-1 号《立案通知》,声称我在代理劳荣枝案过程中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违规行为,特申辩如下:

1、《立案通知》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反映本律师在担任劳某某案件辩护人期间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和在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北京市司法局将其移送北京律协处理,北京律协经研究决定对本律师及所在律所立案调查。行政上,律师的主管部门是司法局,管理的法律有《律师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司法部行政规章,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行业上,律师由律师协会管理,其依据为行业规范,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等。因此,反映律师行政违法的,应向司法部门投诉,反映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应向律师协会投诉。江西省高院投诉的违规炒作案件和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并不是《律师法》及其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应当不予受理,并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告知江西高院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故,北京市司法局将江西高院发函反映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移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置既不合法也不恰当。

2、本人在代理劳荣枝案件过程中,依法在律协备案,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依法依规办理案件,而且拒绝了一切媒体采访,至今没有看到案件审理期间有关本人的任何报道,也没有针对该案发表过任何炒作性文章。《立案通知》自始至终没有明确我的自媒体发表了什么炒作性的内容。是否“违规炒作”,《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所以,法律法规从未禁止律师发声,律师发表边界以内的言论是应当被允许的,而不应认为只要律师公开“说话”就是炒作。

3、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该案办案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炒作案件,掀起一场又一场舆论审判。劳荣枝刚被抓获,公安机关就通报她背负七条人命;案件尚未判决生效,针对劳荣枝 的定性报道就出现最高检的官网上,供稿单位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尚未终结,主办检察官的采访就出现在央视,说她是假装“傻 白甜”,其中对劳荣枝有诸多诋毁之词;案件还在死刑复核阶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迫不及待地把该案作为法院系统年度十大 案件进行官方业绩的宣传。甚至在早已过了舆情高峰期后,大家静 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不惜对律 师发起一轮投诉,借机抹黑劳荣枝案代理律师,掀起新的舆论批判。人民群众评价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4、本人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二审庭审中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进行,其中对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部分,是在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发表的,内容全部属实,不存在诋毁。不能说辩护人指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就是“诋毁”吧?如果辩护人当庭诋毁,合议庭为什么不制止?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对此有无记载?总不能堂堂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任由律师当庭发表诋毁之词而无动于衷吧?必须注意的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庭上发言享有豁免权,除非发表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请投诉机关提供庭审录像,指出本律师哪句话是诋毁,最好把庭审录像公布,让公众知悉辩护人是如何“诋毁”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且越俎代庖,为违法办案的部门张目,把不予采纳的意见全部斥责为是“诋毁”,通过投诉律师来进行打击报复。

5、易延友教授在《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这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指出,公诉机关公开指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开辩护,就是宪法第130 条之规定的完整含义。检察官的指控既包括向人民法院的指控,也包括面向公众的指控。辩护人无论是在法庭上的辩护权,还是在法庭外发表辩护言论的权利,都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在法官主导审判的国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通常不会损害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之名限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律师发表庭外辩护言论是推动人民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40 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258 条,明文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也就是说,只要律师的庭外言论符合上述规则,不存在虚假、歪曲性的言论,就应当被允许。反思本人言论,完全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劳荣枝当年被法子英作为犯罪工具,存在着身体和精神上被双重控制的可能性,对其判决三个死刑应慎之又慎,本辩护人提出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问题,审判机关应认真对外,而不是拒不采纳且投诉辩护人,这样的社会效果极差。最高人民法院也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在保障司法公正,避免错案,此时投诉律师有误导舆论之嫌。从目前律师界的舆论来看,绝大多数同行都反对江西省高院的投诉,都希望北京律协能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驳回投诉人的不实投诉,本人也盼除了惩戒兼有维权职能的律协能主持公道,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

申辩人:吴丹红

2023 年 4 月 26 日

下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法务之家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