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本会决定对吴丹红律师立案调查……
吴丹红律师:关于江西高院投诉的申辩
北京市律师协会:
日前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的京律协立[2023]第 146 号-1 号《立案通知》,声称我在代理劳荣枝案过程中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违规行为,特申辩如下:
1、《立案通知》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反映本律师在担任劳某某案件辩护人期间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和在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北京市司法局将其移送北京律协处理,北京律协经研究决定对本律师及所在律所立案调查。行政上,律师的主管部门是司法局,管理的法律有《律师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司法部行政规章,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行业上,律师由律师协会管理,其依据为行业规范,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等。因此,反映律师行政违法的,应向司法部门投诉,反映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应向律师协会投诉。江西省高院投诉的违规炒作案件和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并不是《律师法》及其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应当不予受理,并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告知江西高院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故,北京市司法局将江西高院发函反映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移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置既不合法也不恰当。
2、本人在代理劳荣枝案件过程中,依法在律协备案,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依法依规办理案件,而且拒绝了一切媒体采访,至今没有看到案件审理期间有关本人的任何报道,也没有针对该案发表过任何炒作性文章。《立案通知》自始至终没有明确我的自媒体发表了什么炒作性的内容。是否“违规炒作”,《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所以,法律法规从未禁止律师发声,律师发表边界以内的言论是应当被允许的,而不应认为只要律师公开“说话”就是炒作。
3、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该案办案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炒作案件,掀起一场又一场舆论审判。劳荣枝刚被抓获,公安机关就通报她背负七条人命;案件尚未判决生效,针对劳荣枝 的定性报道就出现最高检的官网上,供稿单位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尚未终结,主办检察官的采访就出现在央视,说她是假装“傻 白甜”,其中对劳荣枝有诸多诋毁之词;案件还在死刑复核阶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迫不及待地把该案作为法院系统年度十大 案件进行官方业绩的宣传。甚至在早已过了舆情高峰期后,大家静 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不惜对律 师发起一轮投诉,借机抹黑劳荣枝案代理律师,掀起新的舆论批判。人民群众评价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4、本人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二审庭审中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进行,其中对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部分,是在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发表的,内容全部属实,不存在诋毁。不能说辩护人指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就是“诋毁”吧?如果辩护人当庭诋毁,合议庭为什么不制止?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对此有无记载?总不能堂堂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任由律师当庭发表诋毁之词而无动于衷吧?必须注意的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庭上发言享有豁免权,除非发表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请投诉机关提供庭审录像,指出本律师哪句话是诋毁,最好把庭审录像公布,让公众知悉辩护人是如何“诋毁”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且越俎代庖,为违法办案的部门张目,把不予采纳的意见全部斥责为是“诋毁”,通过投诉律师来进行打击报复。
5、易延友教授在《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这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指出,公诉机关公开指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开辩护,就是宪法第130 条之规定的完整含义。检察官的指控既包括向人民法院的指控,也包括面向公众的指控。辩护人无论是在法庭上的辩护权,还是在法庭外发表辩护言论的权利,都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在法官主导审判的国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通常不会损害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之名限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律师发表庭外辩护言论是推动人民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40 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258 条,明文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也就是说,只要律师的庭外言论符合上述规则,不存在虚假、歪曲性的言论,就应当被允许。反思本人言论,完全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劳荣枝当年被法子英作为犯罪工具,存在着身体和精神上被双重控制的可能性,对其判决三个死刑应慎之又慎,本辩护人提出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问题,审判机关应认真对外,而不是拒不采纳且投诉辩护人,这样的社会效果极差。最高人民法院也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在保障司法公正,避免错案,此时投诉律师有误导舆论之嫌。从目前律师界的舆论来看,绝大多数同行都反对江西省高院的投诉,都希望北京律协能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驳回投诉人的不实投诉,本人也盼除了惩戒兼有维权职能的律协能主持公道,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
2023 年 4 月 26 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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