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林改〔2024〕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措
施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办发〔2024〕10号),充分激发集体林发展活力,提高集体林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湖南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引导集体林地承包农户和农民集体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林地资源适度集中,推动集体林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金融、科技和社会化服务支持力度,落实相关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长。鼓励和引导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推动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开展联合经营。支持和引导经营面积500亩以上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按国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其作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价值评估机制。支持和引导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和林权价值评估业务。鼓励各地建立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银行、保险机构、物价部门、收储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森林资源资产和林权价值评估机制。支持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具有林业资源调查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咨询业务公益性服务,其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或者林权价值评估咨询报告可作为林权合作、入股、流转、抵押的价值认定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对30万元以下林业贷款项目由银行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三、推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明确流转交易条件和程序。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再流转不设间隔期。拓宽交易品种范围,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依法流转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全部纳入交易品种范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林权交易模块,向社会公布林权交易品种清单,并为林农、林企等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在湖南省林业局门户网站设置森林资源流转服务模块,并共享链接至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林农林企等市场主体提供林权交易品种、森林资源流转供需双方、森林经营技术、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林权收储机构、流转制度、支持政策等各类信息。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他集体林权由权利人自行选择是否在上述平台进行交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对办理林权流转交易、抵(质)押贷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等有关手续,依法需要提供权属证明的,应当将林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作为权属合法来源证明。
四、支持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林权收储机构开展集体林权收储业务,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自治州和林业大县依托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设立担保基金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支持其他社会资本依法成立混合所有制或者民营林权收储机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与林权收储机构合作开展集体林权收储担保业务。鼓励林权收储机构对抵押融资的林权在银行实现抵押权需收储代偿时进行优先收储。对林权收储机构收储的林权,林业部门在采伐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实施林权收储机构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申请成为林权收储机构的林业经营主体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流转资格审查后,由省林业局进行认定并纳入全省统一的林权收储机构名录库,实行名单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五、开展国有林场带动集体林经营试点。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优势,采取场外造林、合作经营、委托代管、技术服务、项目带动、市场服务等“国有+集体”资源培育模式,形成“场村合作、共赢发展”的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机制,带动集体林业规模化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国有林场与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场场合作”、“场社合作”、“场企合作”。鼓励市州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带动集体林经营行动方案,方案制定后及时报送省林业局。选择3-5个国有林场探索林票制度和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六、建立健全培育培训制度。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并落实林业职业经营人、林业职业经理人、新型职业林农培育培训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免费对林业职业经营人、林业职业经理人、新型职业林农以及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负责人、技术骨干或者有意愿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人员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森林经营、产业发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各类业务和技术培训。
七、加大扶持保障力度。在符合“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统筹保障用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林业直服设施和建设项目等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合理用地需求,所需用地在用地限额指标内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自然教育等项目,按配套设施合理用地需求进行布局。支持市县政府将符合交通规划原则的林区道路纳入“十五五”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进行建设。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独立承担林业项目建设;对不具备独立建设能力的,支持其参与林业项目建设,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建设任务。鼓励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涉林经营主体名录;对名录内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用地指标、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农林院校、科研院所和林业相关协会等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支持以及产品销售、运输、加工等各类专业服务。省财政对积极稳妥推动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表现突出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获得奖补的县市区重点扶持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林业经济。
来源:湖南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