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庞增投资因将旗下私募产品投资、管理等职责交由上海太合汇履行被罚5个月后,上海太合汇利用上海庞增投资旗下产品参与操纵“会稽山”股票一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上海监管局最新披露,当事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在听证会上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但该局认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最终决定:一)对金某顺、上海太合汇(今年1月更名为:上海登橙咨询)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对金某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上海登橙咨询处以120万元罚款;二)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罚单介绍,为了维持“会稽山”股价,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精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2017年7月,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会稽山”等股票;又为保证太合汇增持“会稽山”等股票,经金某顺审批,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精功集团、浙江精功控股、绍兴众富控股先后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海太合汇控制使用庞增添益5号、庞增添益12号、庞增添益13号的共计5个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组),交易“会稽山”股票。经计算,案涉账户组在操纵期间买入“会稽山”股票4320.74万股,并全部卖出,合计亏损约173.9万元。
据中基协,上述3只私募基金产品均来自私募上海庞增投资,前2只产品已清算,且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去年9月。
就在今年4月20日,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庞增投资责令改正,还与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均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该局指出,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上海庞增作为庞增添益2号、庞增添益3号、庞增添益5号、庞增添益8号结构、庞增添益9号私募、庞增添益11号私募、庞增添益12号、庞增添益13号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并将投资、管理等职责交由上海太合汇履行。
据上海监管局披露,操纵期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以买入建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持流通股数占比分别从0上升至1.02%、1.26%。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752.42万股,对应买入金额8227.84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50万股,对应卖出金额2651.37万元,买入、卖出成交量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分别为3.7%、1.22%。
第二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以拉抬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持流通股数占比分别上升至4.05%、5.03%。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1781.86万股,对应买入金额1.78亿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72.98万股,对应卖出金额2699.95万元,买入、卖出成交量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分别为33.80%、5.18%。
案涉账户组累计申买3520笔共2603.76万股,其中2601笔共1835.89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70.51%;2034笔共1612.66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买前市场卖一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61.94%。在65个交易日中,案涉账户组有39个交易日申买数量排名市场第一,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总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8个交易日。
该阶段内,案涉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买入成交数量排名市场第一,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6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
与此同时,“会稽山”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
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以维持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持流通股数占比分别上升至4.89%、6.08%。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832.49万股,对应买入金额7753.61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415.79万股,对应卖出金额3974.14万元,买入、卖出成交量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分别为11.17%、5.58%。
第四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以卖出清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持流通股数占比均逐步下降至0。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48.36万股,对应买入金额471.47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8.86万股,对应卖出金额2.48亿元,买入、卖出成交量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分别为0.31%、15.86%。
上海监管局于今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三位当事人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已认定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上述1000万元性质的意见,上海监管局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调整。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该局不予采纳。
上海监管局认为:
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为应对股票质押风险,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当事人在调查中已自认开展案涉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与调查时陈述不同的意见,但是考虑到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内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实并相互印证,且当事人在后陈述属于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局不予采纳。
三)关于精功集团等提供的资金。1)案涉相关款项划转与案涉账户组交易时点接近,且与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2)当事人关于6700万元资金性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相关主张存在矛盾,难以自洽。金某顺、上海太合汇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3)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不影响本案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且本案违法行为系精功集团等提供资金后,由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账户进行交易,不属于股东增持。
四)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具有持股优势、“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看好“会稽山”、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不构成操纵市场、符合宏观政策、未收到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警示等主张,不影响本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该局发现涉案违法行为距离其终止未超过两年,故本次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责时效。
来源: 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