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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裁判质量问题回应群众呼声是法院调查研究的重要抓手

发布时间 : 2022-09-25 浏览量 :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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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调研工作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智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经验交流。会议指出,人民群众新期待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

 

周强在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认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而对一些具体裁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要求就更加集中体现在对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果上。我们的调查统计显示,人民法院司法调判裁的质量越来越高,效果越来越好。无论是民事、家事、行政、刑事、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的案件处理,都得到了当事人、社会群众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赞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可喜成绩。

 

然而,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本身就是利益的再分配,其过程和结果有时不一定被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接受认可,投诉、闹访事件时有发生,也在所难免。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坚持问题导向,收入调查情况,积极协调劝导,一些涉法舆情甚至是闹访事件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司法公信力更加提高,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更加增强。因此,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开展调研,真正走到基层、真正接触群众、真正听取群众意见、同群众座谈交流,是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特别是化解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意见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最有效路径之一。

 

近日,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收到衡阳市申泰置业公司的授权后,转发了《衡阳申泰置业公司认为衡阳中院主审法官谷芝兰乱判(2019)湘04民再35、37号》一文,称两案判决申泰公司对谢某伟支付“人民币”1000余万元,而且判决主文又既不指明到底是“资金占用损失”还是“违约金”。雁峰区法院已经查封了该公司的近2000万元的资产,其中已拍卖了几百万。衡阳申泰置业公司认为案件的主要错误有:

 

一、故意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1,谷芝兰故意隐瞒“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辩论焦点;

2,谷芝兰故意凭空捏造“本案谢某伟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辩论焦点;

3,谷芝兰超过谢某伟的上诉请求范围,判非所请。

 

谢某伟在一审的请求是要申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而一审法院判决的却是申泰公司向谢某伟赔偿“违约金近千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法律依据都不同。所以,一审判非所请。申泰公司上诉。

 

而谢某伟自己也还认为一审判决少了,上诉,并在上诉中放弃了一审时要申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改成了要申泰公司赔偿更多的“违约金”。

 

可见,谢某伟在二审中已经改要“赔偿违约金”了。但是谷芝兰作出的判决却又仍然还是论证申泰公司应当赔偿谢某伟“资金占用损失”,而不是申泰公司该不该赔偿谢某伟“违约金”。而且谷芝兰作出的又是维持一审“赔偿违约金”的判决。

 

二审法官谷芝兰应当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谢某伟的起诉,并告知谢某伟对他的新请求可以另案起诉。

 

二、谷芝兰故意无据酌定谢某伟的资金占用损失

 

谷芝兰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了“谢某伟没有提供损失证据”,但进一步错误认为“尽管谢某伟对自己的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但因为申泰公司和谢某伟双方都没有对谢某伟的损失提供证据,所以酌定判决申泰公司对谢某伟赔偿“人民币”近1000万元(按照 800多万元抵偿房屋价值为基数、以月 1 %的标准计付至交付之日止)。

 

谢某伟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申泰公司作为对方当事人,怎么会有义务要来为谢某伟的损失提供证据呢?

 

而且,本案同一楼盘房价上涨了一倍多,谢某伟根本没有损失。

 

三、谷芝兰故意违反双方协议来错误认定申泰公司违约

 

谢某伟起诉的理由是抵偿的房子“没有验收备案表”,就认为申泰公司交付抵偿房屋的行为违约。申泰公司认为因为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第 8 条第 2 款:申泰公司交房标准为“竣工图纸要求的标准”。所以双方并没有约定“验收备案表”是抵偿房屋的标准。申泰公司通知谢某伟收取抵偿的房屋,不需要验收备案表,申泰公司并没有违约。

 

四、谷芝兰故意违反合同法第110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 28 条的规定乱判

 

1,合同法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

 

即使抵偿房屋需要验收备案表,而申泰公司客观上无法提供,而且要求提供该表也没有实际意义。所有,申泰公司就被法定地免除了提供备案表的义务,申泰公司当然并不构成违约。

 

----谢某伟是本案项目的总承包人,他总承包时私改图纸、超越红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案项目的所有房屋永远拿不到备案表。

 

----衡阳市政府“解决房产开发遗漏问题”办公室,已通过罚款的行政替代机制,代替了该“备案表”,使得所有房屋都客观上已经销售,当然也能够抵偿。抵偿房子或者买卖房子不需要备案表。 

 

----谢某伟将收取了的另外 6 套抵偿房屋在申泰公司还没有交付时,他就提前卖了;项目所有房子都可正常销售了。

 

2,合同法解释(二)第 28 条规定,“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谢某伟已经起诉过的违约金,法院也将协议里约定的最高违约金 100 万元调高 60%达到了160 万元。谢某伟这次再又起诉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当然应驳回谢某伟的诉讼请求。

 

五、谷芝兰故意违反最高法指导案例中“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判规则而乱判

 

最高法 20 多个同类指导案例都定性为“以物抵债”,裁判规则包括:一方拒付或者拒收抵偿物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原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不存在对拒收或者拒付行为起诉赔偿违约金或资金占用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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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诉,我们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在网上检索发现的信息,与该公司自述的情况基本一致:该公司几年来一直在向有关机关申诉、向红网等媒体投诉,而该公司称至今没有人通知他们接受询问、听取意见,没有收到任何机关的回复和答复。

 

固然,不能听一面之词,这是调查研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的受权转发,不代表为民网认可衡阳申泰置业公司的说法。衡阳申泰置业公司所述问题到底是否有理有据,需要有关机关依法核查依法处理。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认为:重视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的申诉和公开投诉意见,发现梳理问题,依法审核审查、依法回复答复,应成为人民法院有关工作部门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要求。面对新闻媒体和其他自媒体等网络平台披露和发布的涉诉投诉信息,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正面应对,面对面核查核实投诉意见的合法性,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诉、依法表达、依法维权。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人民法院要快查快立快纠快公开结果,真正对每一份问题裁判的质量负责。这对化解矛盾有好处,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更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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