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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申泰置业公司认为衡阳中院主审法官谷芝兰乱判(2019)湘04民再35、37号

发布时间 : 2022-09-24 浏览量 : 1647

  我们向12377和有关机关持续几年反映了这两个错判,但是几年时间都没有人询问过我们,我们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我们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特授权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转发,以公开督促有关机关审查纠错。我们公司保证以上内容真实,保证没有陷害法官。

 

  我们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是原衡阳市农机公司改制企业。改制后,申泰公司一班人励精图治,克服重重困难,扎扎实实化解了近200人下岗安置和养老保险等重大矛盾。

 

我们向您投诉衡阳中院主审法官谷芝兰,在“衡阳市中院的(2019)湘04民再35号和37号两个再审判决中故意乱判、明显错误,使我公司濒临破产”的严重问题。

 

一、纠纷背景

1,公司开发市区的一块土地,将项目总承包给衡阳市自然人谢某伟。后谢某伟和其他合伙人焦某发生矛盾组织人持刀打斗捅伤一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砸申泰公司办公室、抢走申泰公司办公室电脑…… 

 

2,谢某伟和申泰置业公司解除总承包,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和《以房产抵股份转让协议》,将谢某伟在开发项目中的股份转让给申泰公司。

 

3,两份协议约定:总股份转让款为 1097 万元,由申泰公司支付 105 万元现金后,再将即将建成的 7 套商品房和第三层 1 整层商铺抵偿股份转让款。

 

4,还约定:房屋按照竣工验收图纸的标准抵偿;自签订协议时,抵偿房屋即归谢某伟所有,申泰公司不得阻碍谢某伟转卖房屋;任何一方违约承担最高100万元违约金。协议就是约定了“一签即抵,一抵即结,一结即了”。 

 

5,申泰公司按照“以房产抵股份转让协议”,通知谢某伟收取抵偿房屋。

谢某伟故意地仅仅只收取 6 套商品房并转卖给其他人,故意拒收另外的 1 套商品房和 1 整层商铺 (抵偿协议中的价值为 800 万元),理由是抵偿房屋没有“验收备案表”。 

 

二、谢某伟第一次起诉违约金,法院超过协议约定的 100 万元违约金额度,判定违约金160 多万元。 

 

谢某伟在 2013 年,第一次起诉要求申泰公司赔偿违约金, 法院超过“双方最高违约金 100 万元”的协议约定,判决违约金 160 万元。法院非常果断地强制执行完毕。 

 

三、谢某伟收到第一次起诉的违约金后,在2014 年又第二次起诉,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近千万元。

 

一审雁峰区法院和二审衡阳中院都判决申泰公司支付谢某伟“人民币”(而不是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上述 800多 万元抵偿房屋价值为基数、以月1%的标准计至交付抵偿房屋时止。雁峰区法院查封申泰公司近2000万元的房产和商铺。

 

四、申泰公司申请再审,湖南省高法以案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衡阳市中院再审。衡阳中院一撤到底,指令雁峰区法院再审。

 

谢某伟起诉要资金占用损失,雁峰区法院却判“近千万元的违约金”,判决超过了谢某伟的诉讼请求,属于判非所请。申泰公司上诉,请求衡阳中院撤销原判。

 

而谢某伟还认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太少,也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将他一审时“要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改成了“要违约金”的请求。

 

对谢某伟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请求,衡阳中院谷芝兰法官应当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谢某伟的起诉,并告知谢某伟对他的新请求可以另案重新起诉。

 

但谷芝兰法官在判决书中却还是在围绕谢某伟是否有损失而进行评述,并认为“谢某伟尽管对自己的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但是因为申泰公司和谢某伟双方都没有对谢某伟的损失提供证据,所以酌定判决申泰公司应当按照上述 800多 万元抵偿房屋价值为基数、以月 1 %的标准计算损失”

 

谷芝兰即使要支持谢某伟在二审中的新请求,也只能是作出改判判决。但是,谷芝兰偏偏作出的就是维持判决!衡阳中院的判决也是超过谢某伟的上诉请求范围,也是判非所请。

 

特别诡异的是,谷芝兰判决书写的又既不是资金占用损失,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判决申泰公司对谢某伟支付“人民币”,按照上述 800多 万元抵偿房屋价值为基数、以月 1 %的标准计付至交付之日止。

 

五、衡阳中院主审法官谷芝兰的五个故意乱判

(一)故意严重违反法定的审判程序

1,谷芝兰故意隐瞒“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辩论焦点

 

因为谢某伟起诉请求的是“要求申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而雁峰区法院判决的却是“申泰公司对谢某伟支付违约金”。 所以,申泰公司上诉的第一个理由就是一审程序违法、判决超过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谷芝兰在庭审时也组织了双方对“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焦点展开了辩论,庭审笔录也记载得清清楚楚。

 

但是,谷芝兰的判决书中所列举的四个焦点,却并没有这个“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焦点,判决书中也更没有双方对这个焦点的辩论意见。

 

2,谷芝兰故意凭空捏造“本案谢某伟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辩论焦点

 

在谷芝兰的判决书中列举的“本案谢某伟否是属于重复起诉”的辩论焦点,庭审笔录里根本没有记载。事实上,主审法官谷芝兰根本就没有提出这个焦点让双方当事人辩论,双方当事人也不知道有这个辩论焦点,也根本就没有对这个焦点发表意见。

 

3,谷芝兰超过谢某伟的上诉请求范围,判非所请

 

谢某伟上诉时的二审时请求是新的“要违约金”了,二审审判决的却又是“给资金占用损失”。

 

对谢某伟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请求,谷芝兰应当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谢某伟的起诉,并告知谢某伟对他的新请求可以另案重新起诉。

 

谷芝兰作出的判决竟然是“维持一审超出了谢某伟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

 

(二)谷芝兰故意无据酌定谢某伟的资金占用损失

 

谷芝兰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了“谢某伟没有提供损失证据”,但进一步错误认为“尽管谢某伟对自己的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但因为申泰公司和谢某伟双方都没有对谢某伟的损失提供证据,所以酌定判决申泰公司对谢某伟赔偿”。 

 

谢某伟主张自己的损失,申泰公司怎么会有义务为谢某伟提供损失证据呢?!

而且,本案同一楼盘房价上涨了一倍多,谢某伟根本没有损失。 

 

(三)谷芝兰故意违反双方协议来错误认定申泰公司违约

 

谢某伟起诉的理由是抵偿的房子“没有验收备案表”,认为申泰公司交付抵偿房屋的行为违约。

 

申泰公司通知谢某伟收取抵偿房屋,不需要验收备案表,申泰公司没有违约。

因为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第 8 条第 2 款:申泰公司交房标准为“竣工图纸要求的标准”。双方并没有约定“验收备案表”是抵偿房屋的标准。 

 

(四)谷芝兰故意违反合同法第110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 28 条的规定乱判

 

1,即使抵偿房屋需要验收备案表,而申泰公司客观上无法提供,而且要求提供该表也没有实际意义。而根据合同法110条,申泰公司就被法定地免除了提供备案表的义务,申泰公司当然并不构成违约。

 

该法条原文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   

 

----谢某伟是本案项目的总承包人,他总承包时私改图 纸、超越红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案项目的所有房屋永远拿不到备案表

 

----衡阳市政府“解决房产开发遗漏问题”办公室,已通过罚款的行政替代机制,代替了该“备案表”,使得所有房屋都客观上已经销售,当然也能够抵偿。抵偿房子或者买卖房子不需要备案表

 

----谢某伟将收取了的另外 6 套抵偿房屋在申泰公司还没有交付时,他就提前卖了;项目所有房子都可正常销售了

 

2,合同法解释(二)第 28 条规定,“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谢某伟已经起诉过的违约金,法院也将协议里约定的最高违约金 100 万元调高 60%达到了160 万元。谢某伟这次再又起诉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当然应驳回谢某伟的诉讼请求。

 

(五)谷芝兰故意违反最高法指导案例中“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判规则而乱判

 

最高法 20 多个同类指导案例都定性为“以物抵债”,裁判规则包括:一方拒付或者拒收抵偿物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原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不存在对拒收或者拒付行为起诉赔偿违约金或资金占用损失的权利。

 

所以,谢某伟故意拒收抵偿房子的,只能起诉申泰公司支付原股份转让款,不能起诉抵房行为的违约责任。何况,申泰公司根本没有违约呢!

                                                                                                 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              

                                                                                                       2022 年9月 24 日

                                                 

                                                                 为民网企业廉洁合规评估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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